[发明专利]具有从外表突出的配重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有效
申请号: | 201210387579.2 | 申请日: | 2012-07-02 |
公开(公告)号: | CN1028861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23 |
发明(设计)人: | G·弗格森;山根启介;R·K·赫廷格 | 申请(专利权)人: | 阿库施耐特公司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吴俊 |
地址: | 美国马***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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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外表 突出 配重 金属 高尔夫球杆 | ||
1.一种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包括:
构成高尔夫球杆头自然周线的主体部分;
在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底侧附近的底部部分;和
放置于所述高尔夫球杆头自然周线外的配重,
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对y轴的转动惯量与前至后距离的比大于约838克·厘米;
所述对y轴的转动惯量与前至后距离的比定义为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对y轴的转动惯量除以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前至后距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对y轴的转动惯量与前至后距离的比大于约396克·厘米。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对y轴的转动惯量与前至后距离的比大于约409克·厘米。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质量小于约200克。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质量小于约195克。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质量小于约190克。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用于构成所述主体部分的第一材料具有在约4.0克/立方厘米到约5.0克/立方厘米之间的第一密度。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第一密度为约4.5克/立方厘米。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第一材料是钛。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用于构成所述配重的第二材料具有大于所述第一密度的第二密度。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第二密度大于约9.0克/立方厘米。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第二密度大于约10.0克/立方厘米。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第二材料是钨。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从所述高尔夫球杆头跟部视图的二维投影来观察,所述配重的布置受内同心圆和外同心圆限制;所述内同心圆的半径为89.4mm,其圆心位于从所述高尔夫球杆头重心沿z轴向后33.1mm并沿y轴向上19.3mm的位置;所述外同心圆的半径为94.8mm,其圆心位于从所述高尔夫球杆头重心沿z轴向后33.1mm并沿y轴向上19.3mm的位置。
15.一种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包括:
构成高尔夫球杆头自然周线的主体部分;
在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底侧附近的底部部分;和
放置于所述高尔夫球杆头自然周线外的配重;
其中从高尔夫球杆头跟部视图的二维投影来观察,所述配重的布置受内同心圆和外同心圆限制;所述内同心圆的半径为89.4mm,其圆心位于从所述高尔夫球杆头重心沿z轴向后33.1mm并沿y轴向上19.3mm的位置;所述外同心圆的半径为94.8mm,其圆心位于从所述高尔夫球杆头重心沿z轴向后33.1mm并沿y轴向上19.3mm的位置。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质量小于约195克。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对y轴的转动惯量与前至后距离的比大于约838克·厘米;
所述对y轴的转动惯量与前至后距离的比定义为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对y轴的转动惯量除以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前至后距离。
18.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用于构成所述主体部分的第一材料具有在约4.0克/立方厘米到约5.0克/立方厘米之间的第一密度,用于构成所述配重的第二材料具有大于约9.0克/立方厘米的第二密度。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第二材料是钛。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金属木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第二材料是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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