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OLED显示像素及其显示方法、OLED显示器有效
申请号: | 201210205828.1 | 申请日: | 2012-06-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514832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15 |
发明(设计)人: | 王欢;李凡智;祁叶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9G3/32 | 分类号: | G09G3/32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安之斐;王娟 |
地址: | 100085***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oled 显示 像素 及其 方法 显示器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OLED显示技术,并且更具体地涉及一种OLED显示像素及其相应显示方法,并且还涉及一种包含所述OLED显示像素的OLED显示器。
背景技术
OLED显示器是一种由有机分子薄片组成的固态设备,在向其施加电力之后自发光。OLED能让电子设备产生更明亮、更清晰的图像,其耗电量小于传统的LED或LCD显示屏。
传统的LCD显示屏需要用玻璃作为支撑物以支撑液晶层,然而玻璃会吸收一部分光纤,造成了浪费。此外,传统的LED显示屏也需要用玻璃作为基层。与此不同,OLED显示器则无需使用玻璃,OLED的有机塑料层更薄、更轻并且更富于柔韧性。OLED基层为塑料材料,而LED和LCD则使用玻璃基层。而且,OLED也更亮,其视野范围也更广。
然而,OLED采用三种基色(例如,红色、绿色和蓝色),通过将这三种基色按照不同的比例混合来显示彩色图像。OLED发光材料按照发光激子的种类可分为荧光材料和磷光材料两种。无论是荧光材料还是磷光材料,用于产生红光的材料、用于产生绿光的材料、以及用于产生蓝光的材料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例如,就荧光材料而言,用于产生红光的材料可以在红光效率达到11cd/A的情况下实现高达16万小时的使用寿命;用于产生绿光的材料可以在绿光效率达到30cd/A的情况下实现高达6万小时的使用寿命;用于产生蓝光的材料可以在蓝光效率达到8.7cd/A的情况下实现高达2.3万小时的使用寿命。
然而,从以上示例可以看出,用于产生红光的材料、用于产生绿光的材料以及用于产生蓝光的材料的使用寿命相差甚多,由此在OLED显示器使用一定时间之后,用于产生蓝光的材料的老化程度可能比用于产生绿光的材料和用于产生红光的材料的老化程度更大,从而造成OLED显示器的图像显示出现色差,使得显示效果变差。
另一方面,如以上示例所示,由于用于产生蓝光的材料的使用寿命比用于产生绿光的材料和用于产生红光的材料的使用寿命更短,而且OLED显示器的使用寿命显然由用于产生蓝光的材料的使用寿命、用于产生绿光的材料的使用寿命以及用于产生红光的材料的使用寿命中的最小使用寿命决定的,因此,OLED显示器的整体使用寿命也受限于上述最小使用寿命。
发明内容
考虑到上述问题而作出了本发明,本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种新型的OLED显示像素及其相应的OLED显示方法,通过根据OLED显示像素的构成基色中各基色的发光材料的使用寿命来选择各基色的OLED显示子像素的数量,从而可以使得OLED显示器的整体使用寿命不再受限于各基色的发光材料的使用寿命中的最小使用寿命,大大提高了具有较长使用寿命的发光材料的使用效率,也相应地提高了OLED显示器的整体使用寿命。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OLED显示像素,包括:第一数量的第一OLED显示子像素,其中,所述第一OLED显示子像素的使用寿命为第一时长;第二数量的第二OLED显示子像素,其中,所述第二OLED显示子像素的使用寿命为第二时长;以及第三数量的第三OLED显示子像素,其中,所述第三OLED显示子像素的使用寿命为第三时长,其中,所述第三时长比所述第一时长和所述第二时长短,所述第三数量比所述第一数量和所述第二数量大,并且所述第三数量与所述第三时长的乘积与所述第一数量与所述第一时长的乘积和所述第二数量与所述第二时长的乘积之一相当。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所述第一数量与所述第二数量相等,并且所述第三数量为所述第一数量的两倍。
优选地,所述第三数量的第三OLED显示子像素包括第一子像素部分和第二子像素部分,所述第一子像素部分和第二子像素部分包括完全不同的第三OLED显示子像素,并且均包括第一数量的第三OLED显示子像素。
优选地,利用所述OLED显示像素进行显示时,控制所述第一子像素部分或者所述第二子像素部分发光,并且其中每个第三OLED显示子像素的发光亮度为期望亮度除以所述第一数量;在所述第一子像素部分到达使用寿命时仅控制所述第二子像素部分发光,以及在所述第二子像素部分到达使用寿命时仅控制所述第一子像素部分发光。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210205828.1/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新型电子秤
- 下一篇:一种颜色随视角改变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