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安全机构的小桶封闭件有效
申请号: | 201180054130.8 | 申请日: | 2011-11-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2987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11 |
发明(设计)人: | 卡尔-约翰·艾尔斯多姆 | 申请(专利权)人: | 普坦内里德库平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7D1/08 | 分类号: | B67D1/08 |
代理公司: |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黄灿;程美琼 |
地址: | 瑞典里*** | 国省代码: | 瑞典;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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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安全 机构 小桶 封闭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用于储存、运输以及配发饮料的加压容器,诸如小桶。本发明具体涉及一种用于小桶的封闭件,该封闭件具有安全机构,可以防止该封闭件在使用之后再次关上。这样确保了该小桶在使用之后不会处于加压状态,也确保了如果之后小桶被再次灌装的话,该封闭件不会被再次关上。
背景技术
小桶(keg)广泛用于啤酒等饮料的分发和供应。位于小桶颈部的封闭件(closure)通常包括灌装配发阀(filling and dispensing valve),该灌装配发阀界定了通过该封闭件的多条流路。因而,在灌装过程中,小桶通常被倒置,这样便可将饮料经由第一流路通过封闭件注入到小桶中,与此同时被挤出的气体可以经由第二流路通过封闭件从小桶排出。相反,在配发期间,可将推进剂气体(propellant gas)(通常为氮气或二氧化碳)通过封闭件经由第一流路注入到小桶中,以迫使饮料通过封闭件沿第二流路从小桶流出。在最常见的“井式(well-type)”以及“平式(flat-type)”布置中,该封闭件包含一个或多个阀元件以及同心流路。
当在生产线上的灌装位置(filling station)对小桶进行灌装时,通常会将小桶倒置来灌入啤酒以及碳酸软饮料,但是小桶在灌入其他饮料时可以是直立的,尤其是不起泡沫的饮料,并且会有一灌装头(filling head)耦接至该封闭件,与该封闭件一起形成密封。该灌装头具有一个或多个结构,该一个或多个结构压向封闭件中的一个或多个装有弹簧的阀元件来打开通过封闭件的流路。用相对惰性的气体(例如二氧化碳)来将小桶内的空气清除,然后,经由连接到灌装头的液体管线,将饮料注入到小桶中。被进入的饮料从小桶中挤出的气体通过灌装头中的排气孔而排出。当小桶从灌装位置移除时,灌装头与封闭件断开耦接,并且该封闭件中的一个或多个阀元件因此在弹簧加载之下瞬间关闭(snap shut),将饮料和任何剩余的惰性气体密封于小桶内。
为了配发饮料,将配发头耦接至封闭件,与该封闭件一起形成密封。该配发头具有一个杠杆,该杠杆在被压低时会使得对应于灌装头的该等结构的一个或多个柱塞延伸出。该(等)柱塞因此会压向该封闭件中的一个或多个阀元件以重新打开通过封闭件的流路。这些流路同连接到配发头的气体和液体管线相连通。从连接到气体管线的外部源,将推进剂气体注入到小桶中。因而,在将液体管线中的龙头打开以配发饮料时,饮料会从小桶中压出。
在配发头耦接至封闭件时,会在高于一个大气压的压力下将推进剂气体注入到小桶中。该小桶将保持在高于一个大气压的压力下,除非气体被放出,或者说,直至气体被放出为止。出于安全原因要推荐的是,当配发头与封闭件断开耦接时,最常见为当小桶已经被排空并且正要与一个新的被灌满的小桶互换时,将推进剂气体从小桶放出。为此,一些配发头具有放气阀(purge valve),该放气阀可操作以在配发头与封闭件断开耦接之前将推进剂气体从小桶放出。
但是,并非所有配发头都具有放气阀,即使有些配发头确实具有放气阀,也可能会操作不正确。在实践中,使用者常常会在匆忙中将空小桶换成被灌满的小桶,并同时在人多热闹的酒吧中配发饮料,因此,使用者可能不具有必需的时间来将推进剂气体从空小桶放出。作为替代,使用者可以简单地将配发头从封闭件上移除,从而允许该封闭件的装有弹簧的阀元件瞬间关闭,进而关闭通过该封闭件的流路。结果是,空小桶保持着加压状态,但是一眼看到该小桶时可能看不出来是否加压。当小桶是由诸如吹塑成型的聚对苯二甲酸伸乙酯(PET)等柔性材料制成时,这种情况尤其成问题,因为这类小桶是为了在用过之后粉碎以进行循环使用,而不是像刚性金属小桶那样仍以完整状态回收以用于再次灌装。显然,被加压的小桶并不容易被粉碎。而且,在安全方面,并不期望被加压的小桶被穿孔或破裂,例如假设在废品处置中在认为小桶未被加压时试图粉碎小桶。
另一问题是,如果在将原有饮料配发之后该封闭件中的阀元件仍可以被打开和关闭的话,那么该小桶有可能会以未经授权的方式被再次灌装。例如,该小桶可能会用品质不合适的饮料来再次灌装;当然,不大可能会在饮料以最佳条件交付时所必需的受控条件下对小桶进行再次灌装。当小桶上可能带有原产饮料供应商的商标时,这种情形尤其不是所希望的,因为这样会使原产饮料供应商的声誉因明显供应劣质产品而受损。甚至可能会用并非供人饮用且饮用后可能会发生危险的液体来对小桶再次灌装。在对小桶进行的粗略检查中可能不易发现未经授权的再次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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