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车辆的速度调节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0980124760.0 | 申请日: | 2009-08-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077147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5-25 |
发明(设计)人: | T·哈特曼;J·哈特曼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马股份公司 |
主分类号: | G05B13/02 | 分类号: | G05B13/02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赵科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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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车辆 速度 调节 系统 | ||
1.一种车辆的速度调节系统(GS),用于针对能量消耗地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vmin;vmax)内调节车辆速度(vist),
具有操作单元(BE),用于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REGv);并且
具有控制单元(SG),所述控制单元在针对能量的速度调节(REGv)激活的情况下考虑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地在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vmin;vmax)内调节车辆速度,使得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只在以下情形下才不被超过,即在考虑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的情况下能调节到处于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vmin;vmax)内的一个车辆速度(vist)。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小于预给定的或确定的特定于发动机的平均能量消耗值。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在达到或低于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vmin)的情况下,车辆速度(vist)能与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无关地被调节到大于或等于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vmin)的车辆速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对车辆速度的与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无关的调节一直激活,直到预给定的第一最小速度(vmin)被达到,或者直到预给定的第一最小速度(vmin)被达到并且被保持长达预给定的第一时间间隔(ΔT1),其中尤其是以至少不大于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的能量消耗值(E_norm)而被保持。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SG)在识别到车辆惯性滑行并且车辆速度(vist)在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vmin;vmax)内恒定或上升时发出动力啮合中断信号(K auf),以中断车辆的动力装置和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
6.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SG)在达到或超过所述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vmax)时发出动力啮合中断信号(K auf),以中断车辆的动力装置和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SG)在达到或低于所述额定速度范围(vmin;vmax)内的预给定的第二最小速度(vmax)时发出动力啮合闭合信号(K zu),以重新建立动力装置和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SG)在超过所述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vmax)时发出制动信号(b),以引入制动干预(B)。
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用于在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vmin;vmax)内调节车辆速度的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REGv)仅在当前车辆速度(vist)处于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vmin;vmax)时才能在操纵所述操作元件(BE)时激活。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设置至少两个额定速度范围。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操纵所述操作元件(BE)时,用于在当前车辆速度(vist)处于其中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调节车辆速度的速度调节能激活。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8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操纵所述操作元件(BE)以激活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的速度调节时,所述额定速度范围能根据当前速度(vist*)被预给定,理想地使得所述当前速度(vist*)被预给定作为所述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vmax),并且取决于所述当前速度(vist*)的较小的速度被预给定作为所述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vmin)。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在操纵所述操作元件(BE)以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时只有在车辆处于针对能量消耗的模式(ECO)中时才被激活,所述针对能量消耗的模式优选能由驾驶者借助于相应的操作元件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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