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拼装海绵玩具无效
申请号: | 200920295879.1 | 申请日: | 2009-12-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643687U | 公开(公告)日: | 2010-11-24 |
发明(设计)人: | 卫建东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市源聚德实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3H3/46 | 分类号: | A63H3/46;A63H3/16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44215 | 代理人: | 梁永宏 |
地址: | 523380 广东省东莞***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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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拼装 海绵 玩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玩具产品技术领域,特别涉及可拼装海绵玩具。
背景技术:
玩具的种类非常多,而且形状各异,其中,也包括有海绵制作的玩具。现有的海绵玩具,基本上是由多个海绵凑在一起,然后外侧包裹布料而制作成某一特定的形状,这种海绵玩具制作好之后,除非采用破坏的方式,它的形状是不能够改变的,对于使用者而言,趣味性不够。一般的海绵玩具,经外力压、靠之后,很容易就会凹陷而不能够复位。现有的海绵玩具,基本上是由多个海绵凑在一起,然后外侧包裹布料而制作成某一特定的形状,这种海绵玩具制作好之后,除非采用破坏的方式,它的形状是不能够改变的,对于使用者而言,趣味性不够,更不具有益智效果。
专利号为“200720060429.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公开了一种具有软体支撑件的海绵玩具;该海绵玩具包括有软体材质的支撑体,支撑体上覆盖着包覆层,包覆层为海绵材料包覆层;前述结构的海绵玩具能够保证被外力压、靠之后实现复位,不过制作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此,申请人设计了一种较简单的海绵玩具,特提出本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可拼装海绵玩具;该可拼装海绵玩具本身是立体的,可以根据人们的想像而随意调整,使玩具呈现出不同的展示效果,具有较高的益智效果及较好的趣味性,适于各种年龄阶段的人。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可拼装海绵玩具,它包括多个直立纤维绵块,直立纤维绵块包括至少一个主体部分和多个活动拼装部分,活动拼装部分上固定有连接片,该连接片上具有钩刺。
所述的立体海绵块外侧包裹有布料层。
进一步的,所述的主体部分上固定有连接片,该连接片上具有钩刺。
所述的连接片呈方形或圆形,还可以是其他形状。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将玩具分成主体部分和活动拼装部分,可以随意调整各活动拼装部分相对主体部分的位置及朝向,使玩具产生不同的展示效果,同时,由于采用直立纤维绵块,它具有较好的复位效果,具有较高的益智效果及较好的趣味性,适于各种年龄阶段的人。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连接片的侧视示意图
附图标记:
10——连接片;
20——钩刺;
30——主体部分;
40——活动拼装部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见附图1、2,本实用新型可拼装海绵玩具包括:多个直立纤维绵块块,直立纤维绵块块包括至少一个主体部分30和多个活动拼装部分40,如图中所示,主体部分30构成小狗的身体部分,多个活动拼装部分40包括有一个头部、四个独立的腿部、一个尾巴部分,主体部分30与活动拼装部分40可以拼装成小狗玩具形状,活动拼装部分40上固定有连接片10,该连接片10上具有钩刺20,通过钩刺20来实现主体部分30与活动拼装部分40之间的连接固定。
一个头部、四个独立的腿部、一个尾巴部分上分别固定有连接片10,通过连接片10的钩刺20,可以将头部、四个独立的腿部、尾巴部分分别与身体部分拼装在一起,形成小狗形状,当然,改变各个活动拼装部分40的位置及朝向,可以使该玩具小狗呈现出、跑步、游泳、睡觉、扭头、跳跃等等各种不同的表情,使该玩具小狗在使用者面前呈现出卡通小狗的样式,使该玩具小狗与使用者之间形成一种心情交流的感觉,既可以实现充分发挥想像力、益智的效果,又可以使玩具给人带来心情上的慰藉。
为了方便连接,所述的立体海绵块外侧包裹有布料层。
一般的魔术贴包括钩贴片和毛贴片两个部分,本实用新型的连接片10不同于现有的魔术贴,首先,连接片10只是一个单独的部分,其次,连接片10是通过其表面的钩刺20而与立体海绵块外侧的布料层连接的。
当然,也可以采用这种结构:所述的主体部分上固定有连接片10,该连接片10上具有钩刺20。
所述的连接片10呈方形或圆形,也可以采用其他形状。
在外力撤销的情况下,由于采用直立纤维绵块,玩具能够及时恢复原始状态,效果较好,而且也可以延长使用寿命。
按照上述介绍,可以制作出多种不同的玩具,例如鸭子、乌龟、青蛙、机器人等等各种不同的玩具,使用者可以是儿童,也可以是成年。
当然,以上所述之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例而已,并非来限制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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