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920135211.0 申请日: 2009-02-27
公开(公告)号: CN201404199Y 公开(公告)日: 2010-02-17
发明(设计)人: 金晨晖;腾坚 申请(专利权)人: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主分类号: A61B3/103 分类号: A61B3/103;G09B5/06
代理公司: 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 代理人: 胡吉科;孙 伟
地址: 518055*** 国省代码: 广东;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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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具有 屏幕 显示 功能 验光 装置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和教学用具,特别涉及眼睛验光诊断中的装置。

背景技术

在临床眼睛验光诊断方面,医生只能用单眼通过窥孔观察影动,影动图像容易受另一只眼所见物影响(规范检查要求双眼睁开)。如果单睁一只眼,临床检查容易产生疲劳,从而影响影动观察准确性。不能或很难适应用单眼进行观察的眼科医生或验光师易于放弃检影检查法。

其次,散光眼底影动需要确定影动的方向或轴向(0~180度),而利用传统检影检查法,则很难准确测得影动角度数据。另外,在传统检影检查中,眼科医生或验光师头部容易挡住患者的正前方注视视线较大角度,从而造成屈光度数较大误差(入射被检眼光线应该尽量和眼底反射光线重合)。

在教学中,学员通过检影镜观察模拟眼的反射光影动,从而来学习检查各种类型屈光不正的方法,目前的设备状况,学员是通过检影验光装置位于模拟眼反射光路上唯一观察窥孔来观察模拟眼的反射光影动(如图1所示),在学员观察的同时,旁人无法得知学员观察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所以,在观察学员在利用检影模拟眼观察影动的时候,不能在观察复杂多变影动的同时接受及时的示范及指正,所以对影动的理解始终产生困惑,最终导致放弃检影验光技能的训练。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采用在观察窥孔处设置摄像设备,并将拍摄的图像反馈到大显示屏上,在临床方面供临床医生准确把握被检眼影动情况,而在教学方面,则供所有学员及指导教师共同观看,便于教师及时指导学员,解决现有技术中临床观察不准确和不方便以及学员在观察复杂多变影动的同时不能及时接受示范及指正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包括向被检眼发射光的投射光源,接受被检眼反射光的接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机构包括设置于被检眼反射光路上的光学摄像设备,连接光学摄像设备的图像处理装置以及与该图像处理装置的图像显示设备。

所述光学摄像设备为模拟摄像头;所述光学摄像设备包括CCD或CMOS摄像头;所述图像处理装置为包括有视频捕捉单元的处理装置。

所述光学摄像设备为数字摄像头,所述图像处理装置为电脑,所述数字摄像头与电脑通过USB接口连接。

所述图像显示设备为液晶显示屏。

本实用新型采用上述的技术方案,使这种检影验光装置具有图像显示功能,可以供在场所有人员共同观察,在临床方面可以利用电脑软件,将投射在屏幕上的眼底影动周围标上轴向刻度,易于精准确定轴向,同时,能够客观地检查人眼屈光系统(正视、近视、远视和散光)。在教学方面,则便于教师及时指导学员,学生和指导教师可以同时观察各种屈光不正眼底影动的变化及中和过程,指导教师可以实时指导学生检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学生直观、迅速、准确地理解检影要点。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检影验光装置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具有屏幕显示功能检影验光装置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上述附图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

由图2中可知,这种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包括向被检眼发射光的投射光源10,接受被检眼反射光的接收机构20;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机构20包括设置于被检眼反射光路上的光学摄像设备21,连接光学摄像设备21的图像处理装置22以及与该图像处理装置22的图像显示设备23。光学摄像设备21将被检眼反射光变化情况全部摄录下来,并通过图像处理装置22反映在图像显示设备23上,可以解决医生只能用单眼通过窥孔观察影动,影动图像容易受另一只眼所见物影响(规范检查要求双眼睁开)的问题。教师可以根据图像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员观察和理解。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的实施例:所述光学摄像设备21为模拟摄像头,这种光学摄像设备21可以为CCD或CMOS摄像头,所述图像处理装置22为包括有视频捕捉单元的处理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再进一步改进的实施例:所述光学摄像设备21为数字摄像头,所述图像处理装置22为电脑,所述数字摄像头与电脑通过USB接口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更进一步改进的实施例:所述图像显示设备23为液晶显示屏。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发明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发明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简单推演或替换,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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