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夜灯功能的省电灯管构造无效
申请号: | 200810084786.4 | 申请日: | 2008-03-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541114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9-23 |
发明(设计)人: | 杨子莹;谢宛玲 | 申请(专利权)人: | 杨子莹;谢宛玲 |
主分类号: | H05B35/00 | 分类号: | H05B35/00;F21S9/02;F21V23/06;F21V3/02;F21Y101/02;F21Y113/02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孙皓晨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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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功能 灯管 构造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的是一种具有夜灯功能的省电灯管构造,特别涉及的是一种可适用装设在T8灯管插座上,且在插端座内设有LED灯,如此,不仅提供一种照明亮度佳、耗电量低,又具夜灯功效的T5灯管构造。
背景技术
一般常见的照明灯管,是管径约为26~29mm左右的T8灯管,近年来,为倡导省电节源功能,于是有管径只有16mm的T5灯管的出现,由于T5灯管的使用寿命、光效、光维持率、汞含量低、灯管废弃物降低等特性多优于T8灯管,并具有节能、节省维护、环保等特色,故有其发展的市场须求;但是,由于T5灯管的管径小于传统T8灯管,故两者灯管的灯座无法通用;再者,一般照明灯管,一经熄灯操作后,灯管便无任何光源提供,因此,倘若欲在暗室里保留些微亮光时,通常须另行购置小夜灯,或是装设小壁灯,但若遇停电时,则呈完全漆黑无亮光的状态。
缘此,本发明人有鉴于此,为加以有效改善其缺陷,潜心加以研究、设计,于是获得本发明。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其主要是提供一种内建有LED而具有小夜灯照明效果,且可适用装设在T8灯管插座,又照明亮度佳、耗电量低的T5灯管构造。
本发明的主要特征,其主要是在于T5灯管的两端组装有插端座,所述的插端座内设容置槽、外端设两触脚,所述的两触脚之间距可对应在传统灯管插座规格,另在容置槽内装有电池,电池上设LED灯板,LED灯板上设有至少一LED灯,LED灯板上盖组一透明的灯罩,又所述的灯罩设有与LED灯对应的灯穴,且所述的灯罩顶面与T5灯管贴合。
附图说明
图1所示为本发明的立体分解图;
图2所示为本发明的T5灯管单端组合立体图;
图3所示为本发明的组合剖面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T5灯管;2-插端座;20-容置槽;200-凸条;21-触脚;22-电池;23-LED灯板;230-LED灯;231-凹槽;24-灯罩;240-灯穴;241-凹槽。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上述的和另外的技术特征和优点作更详细的说明。首先,请先参阅图1~图3所示,本发明主要是在于T5灯管1的两端组装有插端座2,所述的插端座2内设容置槽20、外端设有两触脚21,所述的两触脚21之间距可对应于传统T8灯管插座规格,而在于容置槽20呈透明状内壁相对设有凸条200,又所述的插端座2最好是由不导电、不导热的绝缘材质构成;另在容置槽20内装有镍氢可回充式电池22,电池22上设LED灯板23,LED灯板23上设有至少一LED灯230,又在于LED灯板23两侧设有凹槽231,以对应容置槽20内壁的凸条200,LED灯板23上盖组一透明的灯罩24,又所述的灯罩24设有与LED灯230对应的灯穴240,且在灯罩24两侧设有凹槽241以对应容置槽20内壁的凸条200,且所述的灯罩24顶面与T5灯管贴合。
如此构成的T5灯管1,其两端插端座2的两触脚21可对应于T8灯管插座规格,故可直接与传统的T8灯管插座插组,无须再另行制作T5灯座,不仅节省零组件的制作成本,且可扩大T5灯管的适用性;又,通过插端座2内的LED灯230,使T5灯管1在夜间或停电时,可提供微光形成小夜灯的作用;再者,提供LED灯板23的电池22为镍氢可回充式电池22,故可在电源供电予T5灯管1照明的同时可连带对电池22充电,以延长电池22的使用寿命。
经由以上说明可知本发明具有以下各项优点:
1.以T5规格管体组装在可对应于T8灯管插座的插端座2装置设计,不仅可符合各式T8灯具,具有替换方便且无须变换灯具形式与规格的实用功效。
2.本发明电池采用镍氢可回充式电池,故可在电源供电予T5灯管照明的同时连带对电池进行充电,以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
3.内建LED小夜灯照明装置,在夜间或停电状况下自动发出微光导引。
4.T5灯管是采用固态汞银光原料降低一般灯管的环保污染。
5.T5灯管为一般T8灯管耗电量的30%,有效节省能源成本,T5灯管的亮度较现有一般T8灯管增加50%,照明效果还佳。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而言仅仅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本专业技术人员理解,在本发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内可对其进行许多改变,修改,甚至等效,但都将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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