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集合式住宅无效
申请号: | 200720118802.8 | 申请日: | 2007-03-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13084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1-30 |
发明(设计)人: | 郭建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郭建军 |
主分类号: | E04H1/02 | 分类号: | E04H1/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8001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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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集合 住宅 | ||
1.一种集合式住宅,具有户型;所述户型的所有卫生间和厨房集中布置在所述户型平面的一侧形成厨卫组合体,所述户型其他套内空间集中布置在户型平面的另一侧或周边形成居住组合体;所述居住组合体的平面墙体外轮廓呈至少三级台阶的截面形状,在作为所述台阶形状的底边的墙上或与所述底边墙相邻接的侧墙上开有户门,在作为所述台阶形状的各阶面的外墙上开有窗或门;作为所述台阶形状的各踢面的墙体方向与厨卫组合体的长外墙方向一致;所述户型从单朝向获得自然采光并全明房。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合式住宅,其特征在于:所述厨卫组合体的外墙与所述居住组合体的外墙在同一垂面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合式住宅,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型居住组合体所包含的各居住空间的主采光门窗与厨卫组合体的采光门窗的最小的直线水平距离至少3米。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合式住宅,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型包含一入户阳台,所述入户阳台一侧邻接居住组合体,相邻另一侧邻接厨卫组合体。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合式住宅,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型的居住空间被内隔墙分隔成包括三个房、一个客厅和一个入户过厅的多个空间;垂直于所述台阶截面形状的第一层台阶踢面墙从户型外向内,空间依次为1#房、入户过厅和厨卫组合体;垂直于所述台阶截面形状的第二层台阶踢面墙从户型外向内,空间依次为客厅和厨卫组合体;垂直于所述台阶截面形状的第三层台阶踢面墙从外向内,空间依次为2#房和3#房;第一层台阶的阶面为1#房的外墙,其上开有1#房的外窗;第二层台阶的阶面为客厅的外墙,其上开有客厅的外窗或阳台门;第三层台阶的阶面为2#房的外墙,其上开有2#房的窗或阳台门;所述过厅和客厅平面组合总体呈“”、“”或“Z”形的多功能厅。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合式住宅,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型的厨卫组合体为长条形,沿其长方向从所述较低台阶向较高台阶依次布置厨房、公用卫生间、3#房专用卫生间或依次布置公用卫生间、厨房、3#房专用卫生间。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合式住宅,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型的2#房与客厅之间含有一段连接客厅、2#房和3#房的短过道,所述作为第二层台阶阶面的客厅外墙上开有阳台门;所述阳台门外设有厅阳台,所述厅阳台局部凹进所述第三层台阶踢面墙内0.3至1.5米。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合式住宅,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型的公用卫生间为带盥洗前室卫生间,所述户型的厨房或3#房的门开向所述前室。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合式住宅,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型的厨卫组合体、入口过厅和1#房共邻一直线户型界墙;所述直线户型界墙的另一侧邻接户型外公用过道;所述厨卫组合体的外墙一直延伸并邻接所述公用过道;所述多功能厅的进深至少5.2米、宽度4.5米;所述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小于75平米。
10.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集合式住宅,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型以一在所述厨卫组合体的长外墙外、平行于所述长外墙并距所述长外墙外皮0.4米至1.2米的直线为轴线,平面镜像拼接一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集合式住宅的所述户型,所述轴线两侧的户型相同或不同;两户型平面之间形成一狭长的采光凹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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