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广告类商品的制作与应用无效
申请号: | 200710067043.1 | 申请日: | 2007-02-0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23055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2-13 |
发明(设计)人: | 王海金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海金;史薪蔚;吴敏华 |
主分类号: | G09F23/00 | 分类号: | G09F23/00;G09F19/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4100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广告 商品 制作 应用 | ||
1.广告类商品的制作与应用,它包括商品与附属物、广告形式与内容、商品销售与应用,其特征在于除所售商品自身的广告内容外,还把他人的广告内容做在与所销商品或/和制造或/和销售人无直接关联的商品与附属物中(包括面、底、内),随商品一起进入销售渠道,随商品同行。
2.根据权利要求1的广告类商品的制作与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商品是指除用于做广告外另有独立用途,进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与附属物中,以及随商品同行的物体中(包括面、底、内)有他人所做的广告内容,广告内容是通过化学或/和物理方法制作在商品与附属物中,或/和与商品同行的物体中(包括面、底、内),所做广告内容与所销商品(包括制造者、销售人)无直接关联。
3.根据权利要求1的广告类商品的制作与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广告类商品的附属物是指随商品同行的包装物、保护物、附件、图文资料,以及夹带物或/和馈赠物,或/和租借物。
4.根据权利要求1的广告类商品的制作与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广告类商品是指由购物人与广告人共同出资购买、或/和广告人独资购买、或/和销售人让利后进入商业渠道销售,或/和上述人混合出资,售出商品的所有权归购物人所有的商品。
5.根据权利要求1的广告类商品的制作与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广告形式与内容是指做在商品与附属物中(包括面、底、内),通过可视、可听、可触摸、可味感等形式体现,包括它们之间的混合形式;制作的方法是指形成广告内容的体现物是将金属或/和非金属材料通过化学或/和物理方法制作而成。
6.根据权利要求1的广告类商品的制作与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广告类商品包括由广告类商品形成的组合物、形成物,如墙体、道路、地坪、广场、桥梁、机械、家具、轻纺产品等。
7.根据权利要求1的广告类商品的制作与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类商品是通过专柜、专卖店、专卖摊铺、专人、专用商业渠道,包括上述形式的任意组合来将广告类商品传递给购物人;它包括用上述方法对广告类商品与附属物进行专业回收与有奖回收,并包括在广告中设有回收或/和奖励方法,还包括填写或/和问答类试卷。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王海金;史薪蔚;吴敏华,未经王海金;史薪蔚;吴敏华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0710067043.1/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自动旋转物体
- 下一篇:一种干式卸料装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