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尔夫杆头无效
| 申请号: | 200610138126.0 | 申请日: | 2006-11-10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76820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5-14 |
| 发明(设计)人: | 陈晴祺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晴祺 |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燕秋 |
| 地址: | 台湾省台中***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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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 | ||
1.一种高尔夫杆头,包含有一前侧壳件与一后侧壳件,二者互相接合形成杆头壳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前侧壳件由合金或麻时效钢或不锈钢等具有较好弹性的金属制成,具有一击球面,并自所述击球面往后延伸出一圈环状垣部,整体呈杯状,在所述垣部的外端设有一嵌接部,所述垣部自击球面起至垣部外端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8厘米,所述垣部的厚度等于或小于2厘米;
所述后侧壳件由镁合金或铝合金等比重较轻的轻质金属制成,整体呈深杯状,在其开口端缘设有一嵌接部,用以与所述前侧壳件的嵌接部互相嵌接;
所述杆头壳体的颈部设于所述后侧壳件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垣部自击球面起至垣部外端之间的距离在10厘米以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侧壳件的嵌接部呈凸部,所述后侧壳件的嵌接部呈凹槽,且所述后侧壳件嵌接部的外侧壁面至凹槽槽壁之间的厚度在3厘米以下。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侧壳件在底面中间部位往后延伸一较长的底部,所述后侧壳件对应所述底部形状设有缺口或凹槽。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侧壳件包含有一顶部构件以及一底部构件,所述顶部构件是以镁合金或是铝合金等轻质吸震金属制成,所述底部构件是以不锈钢或是钛合金或是钨、镍等较重材料制成,所述杆头颈部设于所述顶部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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