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由手机浏览器收发短信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610090140.8 | 申请日: | 2006-06-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1098499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1-02 |
发明(设计)人: | 邱彰;黄东平;高铭聪 | 申请(专利权)人: | 邱彰;黄东平;高铭聪 |
主分类号: | H04Q7/22 | 分类号: | H04Q7/22;H04Q7/32 |
代理公司: |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汤保平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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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机 浏览器 收发 短信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是有关结合手机通讯与网际网路传输信息的技术,尤其是有关由手机或具有手机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等便携带式电子装置收发短信的方法。
背景技术
手机或具有手机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等便携式电子装置,使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谈或通过短信传递信息更为方便。
有些以手机通讯结合网际网路传输的专利,例如中国台湾专利第I246309号,揭示一种手机利用多媒体短信下载文件的方法,该方法是通过个人计算机联机网际网路进行发送多媒体短信(MMS)方式,于欲发送的多媒体短信中,利用同步多媒体集成语言(smil)将该等多媒体短信表示为下载文件,再通过网络伺服器将该等多媒体短信传输至指定的手机。
又如中国台湾专利公告第561771号,揭示一种浏览器工具列短信传送平台,是内建于浏览器工具列(TOOLBAR)内,令使用者在开启浏览器连结上网后,无须通过其它短信网站,即可直接传送手机短信,以便能符合网络及手机短信使用者的操作习惯。当使用者开启浏览器连结上网后,可直接由上述显示于浏览器工具列(TOOLBAR)上的操作平台输入信息,经由前述的程序指令自动发送至接收端伺服器,接收端伺服器收到上述发送者、接收者、短信内容信息后,即可由手机通讯业者发送手机短信。
上述两专利案虽揭示利用网际网路传输短信资料,但仍须通过手机通讯系统发送手机短信。
一般手机通讯系统是以SMS(Short Message Service,短信)系统发送短信,其传输内容有字数的限制,例如最多可传送74个中文字,使用者是根据字数的长短来付费,字数愈长费用愈高。且手机接收或发出的短信均储存于手机的内存内,受到内存容量的限制,无法大量的储存短信,且无法利用手机短信进行实时的交谈。
发明内容
为了提升手机收发短信的功能,而提出本发明。
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提供一种由手机浏览器收发短信的方法,不通过手机通讯系统发出短信,使短信的内容长度不受限制。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提供一种由手机浏览器收发短信的方法,可大幅节省发出短信的费用,尤其是同一短信发给较多的接收者时,费用更为低廉。
本发明的又一目的,在提供一种由手机浏览器收发短信的方法,采用标准的手机浏览器,操作使用方便;短信的数量不受手机内存容量的限制。
本发明的又一目的,在提供一种由手机浏览器收发短信的方法,可供手机使用者利用短信进行实时的交谈。
本发明一种由手机浏览器收发短信的方法,是用以使手机与手机之间不通过手机通讯系统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互传信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一伺服器具有备有多数供手机的浏览器浏览的网页,提供手机由手机通讯网路及网际网路信号传输连结该伺服器;
(2)该伺服器提供该手机的浏览器一使用者登入网页,以供使用者输入登入资料,使该手机登入该伺服器,当该手机登入该伺服器之后,即进入步骤(3);
(3)该伺服器提供该手机的浏览器一信息网页,以供使用者浏览信息或发出新信息;
以使该手机直接由该手机通讯网路及该网际网路信号传输连结该伺服器,由该伺服器与其它手机之间互相传送信息,而不通过手机通讯系统发送手机短信,使短信的内容长度不受限制,可大幅节省发出短信的费用,短信的数量不受手机内存容量的限制。
其中该步骤(3)中的该信息网页包括一“新信息”按键标示,当该信息网页中的“新信息”按键标示被点选时,即进入步骤(4);
(4)该伺服器提供该手机一信息传送及编辑网页,该信息传送及编辑网页包括接收者及信息编辑字段标示,以供使用者输入接收者名称及输入短信内容。
其中该步骤(4)中的该信息传送及编辑网页包括一发出信息的按键标示,以供使用者点选该发出信息的按键标示发出信息。
其中该步骤(4)中的该信息传送及编辑网页包括一附加档案的按键标示,供使用者点选该附加档案的按键标示以附加档案,该附加档案为文字、图像、声音及影音档案其中之一。
其中该步骤(4)中的该信息传送及编辑网页包括一注销按键标示,以供使用者点选该注销按键标示以注销该伺服器。
其中该步骤(4)中使用者点选该发出信息的按键标示发出信息且信息发出成功之后,即进入步骤(5);
(5)该伺服器提供该手机一传送成功的网页;该传送成功的网页包括“传输成功”的文字标示及一“OK”按键标示;当使用者点选该“OK”按键标示之后,即进入步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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