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微信平台的信息处理方法及信息处理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611199629.9 | 申请日: | 2016-12-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6779608B | 公开(公告)日: | 2020-05-12 |
发明(设计)人: | 高翔;胡文彬;刘祥涛;赵彦晖;孙淏添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微众信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10/10 | 分类号: | G06Q10/10;G06Q40/02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深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85 | 代理人: | 王仲凯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南***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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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平台 信息处理 方法 系统 | ||
本发明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基于微信平台的信息处理方法及信息处理系统,涉及信息处理领域,用于增强银行类企业用户在微信平台上的业务扩展。本发明实施例方法包括:信息处理系统向第一客户经理账户推荐业务内容;在信息处理系统检测到第一客户经理账户对业务内容的分享之后,信息处理系统对第一访问信息进行检测,第一访问信息为微信用户对第一客户经理账户分享的业务内容进行访问的信息,第一访问信息包括第一访问行为信息和第一访问行为信息对应的微信用户的身份信息;信息处理系统根据第一访问信息确定业务内容在微信平台的传播过程中的重点渠道,通过重点渠道产生的业务办理量高于阈值业务办理量;信息处理系统向第二客户经理账户推荐重点渠道。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信息处理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基于微信平台的信息处理方法及信息处理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展,银行等服务型企业面临着充分使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已有资源,为客户经理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信息传播系统的需求,以便客户经理能从多方面提升企业品牌、推广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及发展稳定的目标客户。
微信是移动互联网领域普遍应用的通讯工具,在信息传播方面,微信提供基础的朋友圈分享功能、公众号/服务号功能,这些功能是微信服务商站在常规性运营的角度,给微信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提供的基础的社交功能,客观上会形成以个人微信为媒介的信息传播途径。因此,银行等企业的客户经理可以利用个人微信资源,在微信平台分享业务内容,以实现例如银行品牌、信贷产品的宣传,进而扩大业务办理量。
但是,现有的微信平台对信息的处理提供的只是基础功能,比如只能统计并显示某个分享内容的访问量,不利于银行类企业用户在微信平台上的业务扩展。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微信平台的信息处理方法及信息处理系统,用于解决现有的基于微信平台的信息处理方法不利于银行类企业用户在微信平台上的业务扩展的问题。
本发明实施例的一方面提供了一种基于微信平台的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信息处理系统向第一客户经理账户推荐业务内容;
在所述信息处理系统检测到所述第一客户经理账户对所述业务内容的分享之后,所述信息处理系统对第一访问信息进行检测,所述第一访问信息为微信用户对所述第一客户经理账户分享的所述业务内容进行访问的信息,所述第一访问信息包括第一访问行为信息和所述第一访问行为信息对应的微信用户的身份信息;
所述信息处理系统根据所述第一访问信息确定所述业务内容在微信平台的传播过程中的重点渠道,通过所述重点渠道产生的业务办理量高于阈值业务办理量;
所述信息处理系统向第二客户经理账户推荐所述重点渠道。
结合第一方面,在第一方面的第一种可能的实现方式中,所述第一访问行为信息包括微信用户对所述业务内容的阅览信息、业务办理信息以及业务内容分享信息。
结合第一方面或者第一方面的第一种可能的实现方式,在第一方面的第二种可能的实现方式中,所述信息处理系统根据所述第一访问信息确定所述业务内容在传播过程中的重点渠道包括:
所述信息处理系统根据所述第一访问信息生成在所述业务内容的传播过程中的客户关联关系;
所述信息处理系统根据所述客户关联关系确定所述业务内容在传播过程中的有效渠道,所述有效渠道为对所述业务内容进行二级分享的微信用户;
所述信息处理系统根据所述第一访问信息计算通过所述有效渠道产生的业务办理量;
所述信息处理系统从所述有效渠道中确定重点渠道,所述重点渠道的业务办理量超过阈值业务办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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