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折叠立管的锁定结构以及折叠立管和折叠自行车有效
申请号: | 201520180172.1 | 申请日: | 2015-03-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23699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09 |
发明(设计)人: | 陈奕川;肖健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喜德盛自行车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K15/00 | 分类号: | B62K15/00 |
代理公司: |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44342 | 代理人: | 柴吉峰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光***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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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折叠 锁定 结构 以及 自行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折叠车附件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折叠立管的锁定结构以及带有此锁定结构的折叠立管及折叠自行车。
背景技术
自行车作为我国主要的交通工具,一直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近些年,为了节省空间,方便存放,一体式的自行车逐渐被折叠型的自行车取代,折叠自行车因为其具有小巧灵活,方便存放等特点,近些年在我国快速流行;目前的折叠自行车主要设计成在车架中间部位设计一折叠结构,使得车架能够以该折叠部位为支点进行横向对折,自行车可整体折叠,将自行车整体折叠后,虽然其长度减小,但是其宽度增加,因此体积并未减小,将自行车立管折叠起来的还比较少,将自行车立管折叠起来的专利中,其结构复杂,使用不方便。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折叠立管的锁定结构,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折叠立管的锁定结构,所述锁定结构包括至少由一磁性材料制成的吸合座及与所述吸合座相吸的固定座。
优选地,所述吸合座通过螺丝固定于立管上,所述固定座通过螺丝固定于折叠车车架管上,所述折叠立管折叠时,所述吸合座与所述 固定座相吸固定。
优选地,所述吸合座通过螺丝固定于折叠车车管架上,所述固定座通过螺丝固定于立管上,所述折叠立管折叠时,所述吸合座与所述固定座相吸固定。
优选地,所述吸合座为磁铁座,所述固定座为金属座。
优选地,所述吸合座为金属座,所述固定座为磁铁座。
优选地,所述吸合座与所述固定座都为磁铁座。
优选地,所述固定座外围还设有一限位框,可使所述吸合座与所述固定座配合相吸。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一种带锁定结构的折叠立管,包括立管本体,所述立管本体上设有上述任一所述的锁定结构。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一种折叠自行车,包括立管,所述立管为上述所述的折叠立管。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在立管或支架管上设定配合相吸的固定座与吸合座,使得立管折叠时得到有效的固定,同时在固定座外围设定一限位框,可有效防止吸合座跑位,使得立管折叠时有效、快速定位;该锁定结构设计简单,合理,方便,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锁定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锁定结构爆炸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4锁定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带锁定结构的折叠立管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带折叠立管的折叠自行车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下面结合实施例与附图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做进一步的说明,实施方式提及的内容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实施例1
参照图1-图2,一种折叠立管的锁定结构,锁定结构包括吸合座1和固定座2,吸合座1通过第一螺丝3固定于立管5上,固定座2通过第二螺丝4固定于折叠车车架管6上,吸合座1为磁性材料制成的磁铁座,固定座2为金属材料制成的金属座,折叠立管折叠时,吸合座1与固定座2相吸固定;固定座2外围还设有一限位框7,可使固定座2与吸合座1配合相吸。
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不同之处在于,此锁定结构的吸合座1为金属材料制成的金属座,固定座2为磁性材料制成的磁铁座。
实施例3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不同之处在于,此锁定结构的吸合座1与固定座2都为磁性材料制成。
实施例4
参照图3,一种折叠立管的锁定结构,锁定结构包括吸合座1和固定座2,吸合座1通过第一螺丝3固定于折叠车车管架6上,固定座2通过第二螺丝4固定于立管5上,吸合座1为磁性材料制成的磁铁座,固定座2为金属材料制成的金属座,折叠立管折叠时,吸合座1与固定座2相吸固定;固定座2外围还设有一限位框7,可使固定座2与吸合座1配合相吸。
实施例5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4不同之处在于,此锁定结构的吸合座1为金属材料制成的金属座,固定座2为磁性材料制成的磁铁座。
实施例6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4不同之处在于,此锁定结构的吸合座1与固定座2都为磁性材料制成。
参照图4,一种带锁定结构的折叠立管,包括立管本体,立管本体上包括上述实施例1-6任一的锁定结构。
参照图5,一种折叠自行车,包括立管,所述立管为以上的折叠立管。
以上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但实施方式并不是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之精神和范围内,所做的任何等效 变化或润饰,同样属于本实用新型之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内容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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