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防火材无效
| 申请号: | 97202067.5 | 申请日: | 1997-03-12 |
| 公开(公告)号: | CN2281889Y | 公开(公告)日: | 1998-05-20 |
| 发明(设计)人: | 陈添益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添益 |
| 主分类号: | B32B13/02 | 分类号: | B32B13/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朱黎光 |
| 地址: | 台湾省台北县***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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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防火 | ||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材料,尤指一种防火材。
目前所用的间隔板或装璜板均属于合板原木结构,其燃点极低、易于着火,每遇火灾除造成极大的损失外,更危及生命安全;因此为求达到防火功效,一般皆仅仅漆上防火漆,然而防火漆的防火效果有限,尤其是在高温下防火漆必然失去效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乃有创作者创作出一种专用防火用的防火材,其主要成份是为高燃点的石膏,石膏前、背面并粘上做为装饰用的纸材,然其虽具有防火的效用,但因其主成分是为石膏,故其重量颇重,且遇火烧后或一遇到夏天的燥热天气则极易产生脆化或弯曲,更每每龟裂、剥落,尤其该种防火材重量颇重,若发生弯曲或龟裂、剥落的现象,则对人们无疑是火灾外的另一项安全灾害;并且该石膏质的防火材更因其过重而造成施工上的极为不易。
鉴于上述已知防火材的缺失,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提供一种新型结构的防火材,该防火材主体除具有防火功用之外,更具有质轻及坚韧的功效。
本实用新型一种防火材,其特征在于:是由防火材及一植设于其内的网状玻璃纤维丝而形成板状主体,且该玻璃纤维丝是在形成防火材的滑石粉、细木、氧化镁及真珠岩材料混合于固前植入,使该网状玻璃纤维丝是与所干固成型的主体完全密接,除具燃点高的防火功效外,更兼具质轻及整体结构坚韧的作用。
本实用新型采取上述结构可使其除具有防火功效之外,更因其使用滑石粉、细木及真珠岩,故其亦具有质轻的效用,且于该防火材的混合原料干固前更植入一网状的玻璃纤维丝,使其与防火材完全密接,使达整体结构坚韧的特殊功用,并且不易“龟裂、脆化或因热弯曲”。
以下,兹配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构造、功能及其特性、举一较佳实施例详述如后。
图1:是表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层次示意图。
图2:是表示本实用新型制作完成后的剖示图。
本实用新型是提供一种新型结构的防火材,请参阅图1、图2所示,是于防火材及一植设于其内的网状玻璃纤维丝10而形成板状防火材主体30,其中,该防火材是由:滑石粉5%、细木25%、矿绒10%、氧化镁35%及真珠岩25%原料相互混合并均匀搅拌而成。于制作时,先将该混合原料倒入一成型模内,以使之形成如该成型模内部空间的“板状”,或可如已知者般另具两、两防火材的组接槽;于上述原料未干的中间层处,是植入一呈网状的玻璃纤维丝10(如图1),以使其如图2般完全被上述原料所形成的防火材主体30所包覆。再经:挤压、脱模及自然阴干等制程,乃能将使该防火材原料与网状玻璃纤维丝10完全密接;且可再经:水泡除味及表面加工的制程,乃使所制出的防火材主体30可不因所用原料而有它味、及可制出已经过修饰处理的可出售防火材。
如图1,为求使熟习本项技术者可明显见到玻璃纤维丝10的位置及情形,乃特意将该主体30予以断开形成防火材20A、20B及玻璃纤维丝10。因此,若将该防火材主体30自其厚度处中剖开形成上层的防火材20A及下层的防火材20B后,如图1所示,即可清楚见到呈网状的玻璃纤维丝10。
参见图2,乃可清楚看到网状玻璃纤维丝10已完全密接于防火材原料内(即图1所示的上、下层防火材20A、20B内),故该主体30内的各个部分皆具有相互间的拉力,使构成其整体结构间颇具坚韧的特性,除不易脆化、龟裂及变形、弯曲外,更不易因而自墙上或天花板上剥落。并且,即使该防火材主体30遭受前所未有的外力或热力而龟裂时,亦因主体各部分结构皆具有相互间的拉力而绝不会有剥落的可能,相较于已有者乃更具进步性功效。
其中,上述的滑石粉是做为加工助剂、硬度改质剂及提高防火性。氧化镁的作用乃为提供高张力及轻质的特性。
本实用新型与已有的防火材的优、缺点比较:
已有防火材的缺点:
1.过重。
2.略经夏天的燥热大气或高温燃烧后,必会造成龟裂、脆化、剥落或变
形、弯曲之厄。
3.易于剥落而伤害人身安全。
4.施工上较为不易。
本实用新型的特点及优点:
1.防火效果相同甚至更佳。
2.质轻。
3 .施工轻便。
4.其整体结构间具有坚韧的特性。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新型结构的防火材,实已突破传统制作防火材的窠臼,所制成的防火材确具高防火、质轻、易施工及坚韧的特性优点,诚然已具备进步性及实用性,故依法提出新型专利申请。
惟,以上所述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较住可行的实施例而已,举凡利用本实用新型上述的形状、构造所作的等效变化,皆应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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