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引风发动机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96105828.5 申请日: 1996-05-06
公开(公告)号: CN1141392A 公开(公告)日: 1997-01-29
发明(设计)人: 陈苏菁 申请(专利权)人: 陈苏菁
主分类号: F03D9/00 分类号: F03D9/00
代理公司: 暂无信息 代理人: 暂无信息
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望*** 国省代码: 辽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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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风发 动机
【说明书】:

由于本发明的理论基础有抵于神圣的“能量守恒定律”,因此,必须首先阐明对该定律被突破(不是推翻)并作为本发明的理论基础的根据与理由。为此,试举例以明之:

设一风帆船当风帆不扬起时,顺水直线流动的速度为V1,若略去摩擦不计(后同),这速度V1也就是水流的速度,设该船的质量为M,故可获得能动K.E=(1/2)MV12。而该船在静水(设风对水无影响)中扬起风帆时受风力的作用得速度为V2,并可具有动能K.E=(1/2)MV22。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单一能量(水力或风力)的作用,两者都应遵守能量守恒定律,也只有在此特定(单一)情况下,能量守恒定律才是正确、可用的,不可推翻的。故而特为其正名为“单一能量守恒定律”,该更为确切以避免误解。如若将该船置于V1的流水中并扬起风帆顺流而下,其速度必为V=V1+V2,而其动能K.E=(1/2)MV2=(1/2)M(V1+V2)2=(1/2)M(V12+2V1V2+V22)=(1/2)MV12+(1/2)M(2V1V2)+(1/2)MV22>(1/2)MV12+(1/2)MV22

上式说明,风力及水力两种能量同时同向作用时,风帆船获得的动能大于此时两能量本身各自对风帆船输出的动能之和。原因很显然,因其流速及风速只能分别等于V1及V2,而不可能大出的理由,故其对风帆船的共同输出也只能是K.E=(1/2)MV12+(1/2)MV22,而不可能大出。从不等式中可知,在此情况下由于输入大于输出的奇特现实足以充分表明(1)守恒已不可能,能量守恒定律在此完全失效。(2)动能K.E=(1/2)M(2V1V2)不仅是客观存在且应理解为额外自行长生的动能才为合适。在此,特命名这自行长生的动能为“互进动能”[因从式(1/2)M(2V1V2)中可推知:由于这是V1与V2之积所形成的动能,故可推测为V1(水力)与V2(风力)对风帆船M有着相互促进作用而自行长生的动能,因得此名]。故全面的能量守恒定律应写为:输入的动能=输出的动能+互进动能。

若其中的V2=0,则互进动能为零,即为单一的能量守恒定律,与“本本”中仅输出单一能量所导出的定律相符。因为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的《理论力学》下册399页(65年版)可知:能量守恒定律的定义为“输入系统的能量应等于系统机械能量的增量与消散能量的总和”。其表达式为:

E′=E2-E1-E"  或E′=(T2+∩2)-(T1+∩1)+E"

为简化上式,特假设:

1、不计摩擦及其他热损耗,则消散能量E"=0;

2、重力场为水平面,则势能∩2=∩1

3、质点(物体)的初始状态是静止的,则动能T1=0 ;

所以上式简化为E′=T2

即输入系统的(单一)能量应等于系统获得的动能。对此,完全与本文所说的单一能量守恒定律相符,即其互进动能为零,也是本文的全面能量守恒定律的一特殊情况,因此,该定律不具普遍性已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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