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治疗或预防骨量减少和骨质疏松、刺激骨生长、保持或提高骨矿物质密度和抑制脂肪生成的设备在审
申请号: | 202080073068.6 | 申请日: | 2020-10-22 |
公开(公告)号: | CN114585342A | 公开(公告)日: | 2022-06-03 |
发明(设计)人: | 尼基尔·维斯万纳森;亚历山大·维加拉;丹尼尔·R·伯内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骨健康技术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H23/02 | 分类号: | A61H23/02;A61H1/00;A61H11/00;A61H11/02;A61H2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王娟;杨明钊 |
地址: | 美国加利***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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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治疗 预防 减少 骨质 疏松 刺激 生长 保持 提高 矿物质 密度 抑制 脂肪 生成 设备 | ||
1.一种用于治疗受治者的振动设备,包括:
致动器,其被配置为产生振动能量;
固定机构,其用于将所述致动器定位在受治者的身体上,同时保持便携性,使得由所述致动器产生的振动能量被引导到待治疗的受治者的身体区域;
控制器,其与所述致动器通信,其中所述控制器被编程以确定所述振动能量对所述身体区域的暴露水平,以与最大暴露水平进行比较,使得所述暴露水平在预定时间段内由所述最大暴露水平限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致动器包括被配置为产生机械振动能量的马达。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最大暴露水平包括在24小时预定时间段内30分钟的治疗时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最大暴露水平包括在24小时预定时间段内20分钟的治疗时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最大暴露水平包括在24小时预定时间段内20分钟至30分钟之间的治疗时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最大暴露水平包括在24小时预定时间段内30分钟至40分钟之间的治疗时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在确定治疗时间时获得所述致动器的频率。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与所述控制器通信的加速度计。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在确定治疗时间时经由所述加速度计接收信号。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与所述控制器通信并被配置为与待治疗受治者的所述身体区域接触的压力传感器。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被配置为在确定治疗时间时经由所述压力传感器接收压力信号。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固定机构被配置为将所述致动器定位在身体上,使得所述振动能量被引导到待治疗的受治者的至少一个骨中。
13.一种用于治疗受治者的振动设备,包括:
致动器,其被配置为产生振动能量;
固定机构,其用于将所述致动器定位在受治者的身体上,同时保持便携性,使得由所述致动器产生的振动能量被引导到待治疗的受治者的身体区域;
第一加速度计,其定位在受治者的所述身体区域附近,并被配置为检测被传输到受治者的所述身体区域中的所得振动能量;和
控制器,其与所述致动器和所述第一加速度计通信,其中所述控制器被编程以从所述第一加速度计接收指示所述所得振动能量的信号,并自动校准所述致动器以调节所产生的振动能量,直到所述所得振动能量在预定范围内。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加速度计定位在所述固定机构上。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被配置为当固定到受治者的身体时,将所述第一加速度计定位在受治者的髋部处或附近。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编程为当所述所得振动能量低于第一下阈值水平时,提供相对于受治者的身体重新定位所述设备的警报或增加振动能量。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下阈值水平为0.1g。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还包括第二加速度计,所述第二加速度计与所述致动器通信并被配置为检测来自所述致动器的振动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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