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的行政案件自动量罚方法在审
| 申请号: | 201810023595.0 | 申请日: | 2018-01-10 |
| 公开(公告)号: | CN1081981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6-22 |
| 发明(设计)人: | 王少华;马群;吴凌云;朱迎弟;周银坤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京市公安局 |
| 主分类号: | G06Q50/18 | 分类号: | G06Q50/18 |
| 代理公司: | 南京苏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73 | 代理人: | 何薇 |
| 地址: | 210005 ***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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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案件 综合应用平台 警务 处罚结果 登录 综合平台 审批 人为因素 违法事实 系统生成 执法单位 自动生成 审核 预设 录入 定性 民警 审查 公安 |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的行政案件自动量罚方法,登录执法办案平台录入案件事实,通过警务综合平台生成违法事实;警务综合平台自动与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对接;执法人员依据案件事实与行为定性,在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上选择情节要素,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根据预设的量罚规则自动生成处罚结果;法制部门登录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审核、审查案件及其处罚结果;执法单位或部门领导登录基于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对案件及其处罚结果审批,形成最终处罚结果,同时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生成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本发明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执法办案的干扰,方便了一线办案民警,简化了审核审批程序。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行政执法自动量罚方法,尤其涉及一种基于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的行政案件自动量罚方法。
背景技术
长期以来,由于治安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较多、处罚幅度过大、裁量标准不一以及执法主体认识差异等因素,导致出现同样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在不同地域出现处罚结果不同,以及同样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对二名以上违法主体处罚结果不同的情况。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般卖淫嫖娼行为,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显而易见,法定自由罚幅度宽至五日,财产罚的幅度更无下限。例如,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对于甲女和乙男以200元嫖资为交易的一般卖淫嫖娼行为,在丙区甲、乙可能会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但在丁区,甲、乙可能会被处治安拘留十日,而到了戊县,由于执法人员对违法情节的认知等因素,甚至会出现甲被拘留五日,而乙被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结果。人民群众对这类“同城同事不同罚、同案同事不同罚”的现象反映强烈,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备受质疑。
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宽,选择性处罚种类缺乏统一标准,执法随意性问题也就相对比较突出,为少数民警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如,对于上文所提及的治安违法行为,是处治安拘留十日还是十五日,是罚款五千元还是一千元抑或是不处罚款,如果没有统一的裁量标准,完全凭执法人员的主观决断,那将为行政执法权力寻租行为留下了较大空隙。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基于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的行政案件自动量罚方法,本基于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的行政案件自动量罚方法规范了公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行行政案件自动量罚后,对于相同的案件情节,在同一城市、同一案件中两名以上违法行为人受到的处罚相同,摒弃了人为因素对执法办案的干扰,极大地提高了公安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为:
基于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的行政案件自动量罚方法, 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登录执法办案平台录入案件事实,通过警务综合平台生成违法事实;
警务综合平台自动与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对接;
执法人员依据案件事实与行为定性,在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上选择情节要素,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根据预设的量罚规则自动生成处罚结果;
法制部门登录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审核、审查案件及其处罚结果;
执法单位或部门领导登录基于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对案件及其处罚结果审批,形成最终处罚结果,同时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生成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进一步的,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程序设计过程中植入量罚规则实行治安行政案件的自动量罚。
进一步的,所述量罚规则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认定事实和情节。
进一步的,所述量罚规则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省厅关于部分治安案件的裁量指导意见为依据,设定事实情节;所述事实情节包括从轻、减轻、从重和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治安拘留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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