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新型耳机有效
申请号: | 201720939226.7 | 申请日: | 2017-07-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7070273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02 |
发明(设计)人: | 余就裕 | 申请(专利权)人: | 余就裕 |
主分类号: | H04R1/10 | 分类号: | H04R1/10;G08B21/2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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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耳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耳机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新型耳机。
背景技术
耳机是一种用来播放音乐的电子产品,能够享受属于自己独有的音乐时间,因此备受很多人喜爱,但是长期佩戴耳机听歌,容易造成耳膜损伤,长期如此甚至会造成人们记忆力减退。
实用新型内容
基于此,有必要针对长期佩戴耳机,造成耳膜损伤的情况,提供一种新型耳机,能够有效提醒人们佩戴的时间,避免长期佩戴。
一种新型耳机,包括:头戴、第一耳机、第二耳机、红外传感器、计时器、微处理器、蓄电池和两振动器;
所述头戴具有圆弧形结构,所述头戴两端分别设置有所述第一耳机和所述第二耳机,所述头戴中部嵌入设置有所述红外传感器,所述第一耳机内部设置有所述计时器、所述微处理器和所述蓄电池,所述头戴靠近所述第一耳机和所述第二耳机分别设置有所述振动器,所述微处理器分别电性连接于所述红外传感器、所述计时器、所述蓄电池和所述振动器。
在其中一实施例中,所述第一耳机和所述第二耳机外部均设置有语音提示器。
上述一种新型耳机,当人们佩戴该新型耳机时,通过红外传感器探测得到人体红外信号,红外传感器将红外信号传输给微处理器,微处理器控制计时器开始计时佩戴时间,当佩戴时间达到规定时间后,微处理器控制振动器振动,通过振动器的振动提醒人们佩戴时间过长。一种新型耳机,能够有效提醒人们佩戴的时间,避免长期佩戴。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新型耳机结构示意图;
图2为一种新型耳机连接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的说明。在下面的描述中阐述了很多具体细节以便于充分理解本实用新型。但是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很多不同于在此描述的其它方式来实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内涵的情况下做类似改进,因此本实用新型不受下面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或“设置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当一个元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类似的表述只是为了说明的目的,并不表示是唯一的实施方式。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相同。本文中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只是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方式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和/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所列项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组合。
如图1所示,一种新型耳机,包括:头戴110、第一耳机120、第二耳机130、红外传感器140、计时器150、微处理器160、蓄电池170和两振动器180。
如图1和图2所示,头戴110具有圆弧形结构,头戴110两端分别设置有第一耳机120和第二耳机130,头戴110中部嵌入设置有红外传感器140,例如红外传感器140铆钉固定于头戴110中部,红外传感器140面向人体头部一侧,红外传感器140用于探测人体红外信号。第一耳机120内部设置有计时器150、微处理器160和蓄电池170,计时器150用于记录佩戴该新型耳机时间,蓄电池170用于为该新型耳机提供电力。头戴110靠近第一耳机120和第二耳机130分别设置有振动器180,振动器180通过振动提醒人们佩戴该新型耳机时间过久。微处理器160分别电性连接于红外传感器140、计时器150、蓄电池170和振动器180。上述一种新型耳机,能够有效提醒人们佩戴的时间,避免长期佩戴。
如图1所示,第一耳机120和第二耳机130外部均设置有语音提示器190,语音提示器190电性连接于微处理器160,语音提示器190用于语音提醒人们佩戴时间过长。
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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