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门店营销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720809645.9 | 申请日: | 2017-07-06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48907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27 |
发明(设计)人: | 杨小焰;林运成;陈福权 | 申请(专利权)人: | 福建方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2 | 分类号: | G06Q30/02 |
代理公司: | 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35214 | 代理人: | 林志峥 |
地址: | 350400 福建省福州***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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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互联网 营销 系统 | ||
1.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门店营销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处理器、美发操作台和收银终端,所述美发操作台和收银终端被放置在美发门店中,所述美发操作台上设有用于获取顾客美发前的第一发型照片的第一摄像装置,并且将所述第一发型照片发送至与第一摄像装置连接的处理器;所述收银终端上设有用于获取顾客美发后的第二发型照片的第二摄像装置,并且将所述第二发型照片发送至与第二摄像装置连接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通过互联网与服务器连接,被配置为将接收到的顾客的第一发型照片和第二发型照片以及为顾客进行美发的美发师信息相关联后上传至服务器存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互联网的门店营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美发操作台上还设有用于记录顾客美发过程的视频信息的第三摄像装置,并且将所述视频信息发送至与第三摄像装置连接的处理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互联网的门店营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美发师信息包括美发师的个人信息和美发师所处的美发门店的地理位置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互联网的门店营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门店营销系统还设有显示屏,所述显示屏与处理器连接并且被放置在美发门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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