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可扩大视角范围的监控摄像机有效
申请号: | 201720467924.1 | 申请日: | 2017-04-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6775612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19 |
发明(设计)人: | 代若溪 | 申请(专利权)人: | 谢俊花 |
主分类号: | H04N5/225 | 分类号: | H04N5/225 |
代理公司: | 洛阳公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41120 | 代理人: | 罗民健 |
地址: | 461000 河南省***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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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扩大 视角 范围 监控 摄像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安防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可扩大视角范围的监控摄像机。
背景技术
随着闭路监控在民用及商业用途的日渐普及,监控摄像机被广泛应用在各种领域,为企业管理及社会治安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监控摄像机视角范围一般在70度左右,监控摄像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监控摄像机的背面、两边、底部在可视范围以外成为看不到的盲区,在应对这一问题时,要看到盲区,多数选择旋转监控摄像机,虽然摄像机可以旋转,但摄像机不可能不停的旋转,停止旋转就存在盲区,且很多摄像机仅监控主要区域,非主要区域经常监控不到,若增加监控摄像机就会增加投资,增加监控成本。针对这一问题,亟需我们设计一种可扩大视角范围的监控摄像机。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避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而提供一种监控摄像机设置有扩大视角范围的凸面镜能够有效提升监控摄像机的监控视角,避免了使用现有监控摄像机存在有监视盲区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可扩大视角范围的监控摄像机,包括摄像机本体和凸面镜组件,所述凸面镜组件包括凸面镜、第一转轴、连接杆和第二转轴,所述第一转轴由旋转端和连接端两部分组成,第一转轴通过旋转端设置在摄像机本体的壳体上,所述第二转轴由固定卡扣和旋转套筒两部分组成,所述凸面镜通过第二转轴的固定卡扣固定在第二转轴上,所述连接杆的一端连接在第一转轴的连接端,另一端穿插在第二转轴的旋转套筒内,所述凸面镜设置在摄像机本体的可视角范围内,且凸面镜的镜面端邻近摄像机本体的视角边界线设置。
作为本新型一种可扩大视角范围的监控摄像机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监控摄像机具有两组凸面镜组件,两组凸面镜组件对称设置在摄像机本体壳体的两侧。
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可扩大视角范围的监控摄像机,与现有技术相比本装置在监控摄像机本体上端面安装凸面镜,凸面镜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数量较灵活,并且凸面镜角度可以调节,凸面镜在视角范围内,位置在摄像头可视范围的偏上部位,而不会影响对摄像头前面的监控;凸面镜可以旋转调节角度至合适位置,扩大监控摄像机的可视范围,即使摄像机本体不旋转,也能通过凸面镜观察到摄像机视角范围以外的区域,这样增加了监控摄像机的可视范围,从而提高摄像机的安全监控作用,大大减少监控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安装一组凸面镜组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安装两组凸面镜组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记:1、摄像机本体,2、凸面镜,3、第一转轴,4、连接杆,5、第二转轴。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所示,一种可扩大视角范围的监控摄像机,包括摄像机本体1和凸面镜组件,所述凸面镜组件包括凸面镜2、第一转轴3、连接杆4和第二转轴5,所述第一转轴3由旋转端和连接端两部分组成,第一转轴3通过旋转端设置在摄像机本体1的壳体上,所述第二转轴5由固定卡扣和旋转套筒两部分组成,所述凸面镜2通过第二转轴5的固定卡扣固定在第二转轴5上,所述连接杆4的一端连接在第一转轴3的连接端,另一端穿插在第二转轴5的旋转套筒内,所述凸面镜2设置在摄像机本体1的可视角范围内,且凸面镜2的镜面端邻近摄像机本体1的视角边界线设置。
本新型摄像机本体1也可设置两组凸面镜组件,分别设置在摄像机本体1的左右两端面,两个凸面镜2均设置在摄像机本体1的可视角范围内,且邻近视角边界线。
本新型在工作时,在常用的焦距情况下,可以通过第一转轴3和第二转轴5将凸面镜2调节到合适的位置,以致产生较好的监控效果。即使通过凸面镜2观察到的视频不如通过监控摄像机直接观测的视频清晰,至少可以观察到更广的范围,若监控摄像机经常朝向某个固定方位监控,凸面镜也可以固定安装在吊顶或灯杆等上,且数量可以安装几个,监控主要区域的同时监控非主要区域。若监控区域内有建筑物或其它障碍物阻挡视线,也可以在道路或区域拐角处安装一面较大的凸面镜,监控摄像机旋转后可以通过凸面镜观察到障碍物或建筑物阻挡的部分区域。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虽然本实用新型已以较佳实施例揭露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范围内,当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作出些许更动或修饰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凡是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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