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应用于健身系统的智能地板有效
申请号: | 201720130818.4 | 申请日: | 2017-02-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60492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30 |
发明(设计)人: | 许冠辉;黄立群;梁志宏;徐国滨;许家豪;熊浩然;陈达钊;周雪玲;邹超杰;梁柏煊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山市惊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F15/02 | 分类号: | E04F15/02;A63B71/06 |
代理公司: | 中山市铭洋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44286 | 代理人: | 邹建平 |
地址: | 528400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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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应用于 健身 系统 智能 地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健身系统方面的技术领域,特别是应用于健身系统的智能地板。
【背景技术】
新生代孕育而生,人们对生活健康的理念也在提升,生命在于运动的思潮更是一波接一波接踵而来,新时代的健身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跟随科学进步的节奏,智能健身也趋于多样化。显而易见地,一套安全环保的健身系统能够有效提高身体的锻炼度,特此,针对健身系统设计一款更具有智能性和稳定度的智能地板,贴合特有的开发系统应用于不同的健身场所。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应用于健身系统的智能地板,数据采用双线传输方式(DATA1与DATA2),具有断点续传能力,内建信号再生电路,使得级联信号驱动能力增强。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
一种智能地板,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设有控制电路连接有若干灯带,所述灯带内设电路之间采用双线传输连接;所述控制电路连接压力感应条;各智能地板之间的控制电路依次连接,并由总控制器统一管理。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灯带设为串并级联控制电路与发光电路于一体的智能外控LED光源。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智能地板于灯带内设有智能驱动电路、稳压电路、恒流电路。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灯带内置有RC振荡器。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灯带为断点续传LED灯源。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智能地板为层状式结构,各智能地板之间相互拼接。
一种智能地板,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设有控制电路连接有若干灯带,所述灯带内设电路之间采用双线传输连接;所述控制电路连接压力感应条;各智能地板之间的控制电路依次连接,并由总控制器统一管理。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手机。
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要提供应用于健身系统的智能地板,改变智能地板内部结构,改变原来直接驱动灯带的方式,灯带采用SK6822芯片,它是一款串并级联控制电路与发光电路于一体的智能外控LED光源,有效保证了像素点内光的颜色高一致性;数据采用双线传输方式(DATA1与DATA2), 具有断点续传能力,内建信号再生电路,使得级联信号驱动能力增强;稳压电路将12V移压到5V给灯珠供电,同时稳压到3.3V给MCU供电,实现电源稳定供电。它具有设计巧妙、结构科学、电路安全稳定、系统操作简易的特点。因此,它是一款技术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均优级的产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方式中智能地板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方式中的智能地板的拼接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方式中健身系统的总体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方式中智能地板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方式中智能地板内的电路框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方式中智能地板的灯带电路示意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方式中智能地板的稳压电路的示意图;
图8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方式中智能地板的稳压电路的另一示意图;
图9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方式中健身系统的CAN总线电路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方位词,如有术语“中心”,“横向”、“纵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方位和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叙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方位构造和操作,不能理解为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具体保护范围。
此外,如有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隐含指明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包括一个或者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描述中,“至少”的含义是一个或一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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