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建筑施工用放线器有效
| 申请号: | 201720081249.9 | 申请日: | 2017-01-22 |
| 公开(公告)号: | CN206844685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1-05 |
| 发明(设计)人: | 岑曙丹 | 申请(专利权)人: | 岑曙丹 |
| 主分类号: | E04G21/18 | 分类号: | E04G21/18;B65H75/38;B65H75/44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315300 浙江省宁波***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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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建筑 施工 放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建筑施工用放线器。
背景技术
目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将图纸上的尺寸在地面形成可观察的目标,便于以后进行打地基工作,都需要用到线绳将其表明,而一般的使用方法是,通过杆体按照尺寸钉入地面,然后将各个杆体通过线绳连接即可,该种方法不但浪费时间,而且该种线绳在使用后由于容易发生缠绕现象,导致其使用一次后边直接丢弃,比较浪费。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建筑施工用放线器,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建筑施工用放线器,包括第一锥形杆和第二锥形杆,所述第一锥形杆的顶部固定一施力板,所述第一锥形杆的杆体套接在一轴承的内环中,所述轴承的外环套接在一第一线圈的内部中,所述第二锥形杆的顶部固定一蓄电池,所述蓄电池的侧面固定一电流控制器,所述蓄电池的顶部固定一电动机放置壳体,所述电动机放置壳体的内部镶嵌一电动机,所述电动机的主轴位于所述电动机放置壳体的正上方、且固定一第二线圈,所述第一线圈的放线处固定一线绳的一端,所述线绳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第二线圈的放线处。
作为优选,所述第一锥形杆和第二锥形杆的底部为圆锥形结构。
作为优选,所述蓄电池的电流输出端通过导线连接所述电流控制器的电流输入端。
作为优选,所述电流控制器的电流输出端通过导线连接所述电动机的电流输入端。
作为优选,所述第一线圈的水平高度和所述第二线圈的水平高度相同。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按照尺寸可直接使用,极大地节省了工作时的时间,且该装置便于回收,能够多次使用,不会造成浪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建筑施工用放线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锥形杆,2.第二锥形杆,3.施力板,4.轴承,5.第一线圈,6. 线绳,7.第二线圈,8.蓄电池,9.电流控制器,10.电动机放置壳体,11.电动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实施例:一种建筑施工用放线器,包括第一锥形杆1和第二锥形杆2,所述第一锥形杆1的顶部固定一施力板3,所述第一锥形杆1的杆体套接在一轴承4的内环中,所述轴承4的外环套接在一第一线圈5的内部中,所述第二锥形杆2的顶部固定一蓄电池8,所述蓄电池8的侧面固定一电流控制器9,所述蓄电池8的顶部固定一电动机放置壳体10,所述电动机放置壳体10的内部镶嵌一电动机11,所述电动机11的主轴位于所述电动机放置壳体10的正上方、且固定一第二线圈7,所述第一线圈5的放线处固定一线绳6的一端,所述线绳6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第二线圈7的放线处。
所述第一锥形杆1和第二锥形杆2的底部为圆锥形结构,方便插入地面;所述蓄电池8的电流输出端通过导线连接所述电流控制器9的电流输入端,实现电源的输入;所述电流控制器9的电流输出端通过导线连接所述电动机的电流输入端,实现两者之间的控制关系;所述第一线圈5的水平高度和所述第二线圈7 的水平高度相同,在插入地面后,容易保持线绳6的精确度。
具体使用方式:本实用新型工作中,按照图纸的尺寸将第一锥形杆1插入图纸中一个尺寸的一点对应的地面,然后再第二锥形杆2插入图纸中该个尺寸的另一点对应的地面,由于用于连接线绳6两端的为第一线圈5和第二线圈7都为自由活动的,所以线绳6会处于垂直于第一线圈5和第二线圈7的作用,提高线绳 6的尺寸精度,同理,将图纸中的各个尺寸进行插入,即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先拔出第二锥形杆2,然后,通过电流控制器9打开电动机11,使得电动机11 带动第二线圈7旋转,对线绳6进行回收,最后拔取第一线圈5,即可。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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