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地铁施工用混泥土搅拌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720044064.0 | 申请日: | 2017-01-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6393830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8-11 |
发明(设计)人: | 郭朝晖;任杰;刘晓妍;寇正东;陈楷旭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8C9/02 | 分类号: | B28C9/02;B28C7/06;B28C7/16 |
代理公司: | 成都众恒智合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51239 | 代理人: | 王育信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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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地铁 施工 泥土 搅拌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地铁施工用混泥土搅拌系统。
背景技术
地铁建设绝大部分处于繁华商业区或密集的居民区,而且地铁施工必须使用喷射混凝土,喷射混凝土需要现场拌和,现场拌和混凝土将产生大量噪音、烟尘而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并且,由于地铁施工集中在市区,场地狭小,很难采用机械上料,而人工上料不方便且效率低,此外,现有技术在运输混泥土浆料时,混泥土浆料都是暴露在空气中,如此会使混泥土浆料提前开始硬化,降低混泥土的品质,再有,当在地面拌和好的混泥土运送至地下地铁施工通道时,一般都是通过垂直管道输送至地铁施工通道中的接料车等设备上,如此混泥土在垂直管道流出时速度过快,在惯性作用下容易溅到接料设备外造成浪费,并且给地铁施工通道的清理带来麻烦。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地铁施工用混泥土搅拌系统,该系统在运行时能够有效地保障混泥土的品质以及节约资源和保持地铁施工通道的清洁。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地铁施工用混泥土搅拌系统,包括底部设出浆口的水泥罐、以及配料机、拌和机和螺旋下料管,所述配料机包括料仓、与料仓连接的主机、以及用于支撑料仓和主机的架体,所述主机设有进料口和出料口,所述进料口与出浆口通过输浆管道连接,所述拌和机设搅拌进料口和搅拌出料口,所述搅拌进料口与出料口通过输料管道连接,所述螺旋下料管的上端与搅拌出料口连接,所述输浆管道和输料管道上均设有增压泵;
所述水泥罐的下部设于地面以下,所述配料机的料仓上部露出地面,料仓的下部、主机以及架体设于地面以下,所述拌和机设于地面上且置于一封闭空间内,所述螺旋下料管倾斜设置且其下端穿过地下土层至地铁施工通道中的接料设备的上方。
作为优选,螺旋下料管与水平面倾斜的夹角为45°~60°。
作为优选,所述料仓露出地面的部分高度为15厘米~30厘米。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科学合理、使用方便。
(2)本实用新型在混泥土的浆料运输时采用密闭的管道运输,有效地减少了混泥土在使用前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使混泥土的品质得到了保障,并且将拌和好的混泥土采用螺旋下料管运输至地铁施工通道中的接料设备,混泥土在螺旋下料管中的输送速度得到减缓,有效地避免了混泥土溅到接料设备外造成浪费,从而也保持了地铁施工通道中的清洁。
(3)本实用新型在输浆管道和输料管道上加设增压泵,可以根据地铁施工进度有效地控制浆料的输送速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水泥罐、2-配料机、3-拌和机、4-螺旋下料管、5-输浆管道、6-输料管道、7-增压泵。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所示,一种地铁施工用混泥土搅拌系统,包括底部设出浆口的水泥罐1,以及配料机2、拌和机3和螺旋下料管4,所述配料机2包括料仓、与料仓连接的主机、以及用于支撑料仓和主机的架体,所述主机设有进料口和出料口,所述进料口与出浆口通过输浆管道5连接,所述拌和机3设搅拌进料口和搅拌出料口,所述搅拌进料口与出料口通过输料管道6连接,所述螺旋下料管4的上端与搅拌出料口连接,所述输浆管道5和输料管道6上均设有增压泵7;
所述水泥罐1的下部设于地面以下,所述配料机2的料仓上部露出地面,料仓露出地面的部分高度为15厘米~30厘米,料仓的下部、主机以及架体设于地面以下,所述拌和机3设于地面上且置于一封闭空间内,所述螺旋下料管4倾斜设置且其下端穿过地下土层至地铁施工通道中的接料设备的上方,螺旋下料管与水平面倾斜的夹角为45°~60°。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科学合理、使用方便,混泥土的品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进而保证了施工地铁的质量,此外还保持了地铁施工环境的清洁,降低了地铁施工的人力成本,适于在地铁施工及其他隧道施工工地推广应用。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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