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子著作权证书生成、使用的方法、终端设备及存储介质在审
申请号: | 201711381318.9 | 申请日: | 2017-12-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8108593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6-01 |
发明(设计)人: | 曾潮缤;林银艳;赵庸;仲丽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21/10 | 分类号: | G06F21/10;G06F21/64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5218 | 代理人: | 黄国强 |
地址: | 361000 福建省厦门市***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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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子作品 第三方 著作权 存储系统 存储日志 证书生成 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 权属关系 日志文件 终端设备 作品文件 作品信息 上传 标示 存储 保存 证据 作品 服务 | ||
本发明公开一种电子著作权证书生成、使用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S1:著作权权利人上传电子作品至第三方存储系统,第三方存储系统保全作品文件,S2:第三方存储系统计算该电子作品的hash值,S3:第三方存储系统保存该电子作品的存储日志信息,生成日志文件,S4:第三方存储系统根据所存储的电子作品的作品信息、该电子作品的hash值及存储日志信息,生成包含其hash值的电子作品著作权证书,并打上带有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标示的数字证书,通过电子作品著作权证书,为著作权权利人与作品之间存在的权属关系提供确权证明。从而能够有效的为著作权权利人提供自主存证、自我证明、主动维权等服务和证据保障。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子存证技术领域,具体是基于电子存证技术基础上所延伸的一种电子著作权证书生成、使用的方法、终端设备及存储介质。
背景技术
随着高新行业及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或个人自主创新的智力成果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占比已高达90%以上。但是,在信息化存储带来快速便捷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和经济隐患,电子数据不仅容易损毁灭失,而且一旦遭遇知识产权侵权,也会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有关数据显示,目前音视频盗版率90%,行业损失近100亿元;而游戏盗版率60%,行业损失近1000亿元;最大影响的当属电商假货率63%,行业损失11.5万亿。
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著作权主体往往都会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企业自身或个人的权利。但是,由于电子化证据易丢失易篡改等特点,使得其可信性存疑,常常面临着无法有效支持维权的尴尬,给举证与准确追究责任人带来了一定困难。对于著作权来说,本身作为一项私有权利,在对其实施保护之前,首先应当要确定谁对它享有权利,或者说该权利归属于谁,只有如此,方能起到“定争止纷”的作用。因此对于作品本身的确权及其可信性来说尤为重要。
目前对于著作权的确权主要是通过版权登记等标准式的流程进行,但是一般版权登记所跨越的周期长,耗时耗力。另一方面,对于后续著作权发生侵权情况的维权也主要是依靠人工存证或公证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人工存证取证方式无法判断其电子数据的真伪,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都无法把控;而通过公证机构的见证,更多的是依靠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再通过事后的方式进行相应取证,效率较低。
已有的专利中《用于数字内容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备案存档系统和方法》(专利申请号:CN201110312452.X),只说明了可以通过系统对于数字内容作品的摘要信息进行采集存档,并关联著作权登记服务系统的数字内容信息,后续通过比对摘要信息和加载时间戳的方式对数字内容进行确权。这种方式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确权的功能,但是由于不能出具相应证书,进而不能用于著作权权利人自我的主动证明,通过比对摘要信息和加载时间戳的方式对数字内容进行确权,对于原作品并无实际存储保障,一旦著作权权利人原作品信息丢失,依旧维权受阻,著作权权利人始终没法获得较为安全可靠的维权保障。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子著作权证书生成、使用的方法、终端设备及存储介质,通过第三方存储系统生成包含电子作品的hash值,并打上带有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标示的数字证书的电子作品著作权证书,为著作权权利人与作品之间存在的权属关系提供确权证明,同时证明该电子作品在存证时就已存在,且原作品信息没有被篡改。
本发明一种电子著作权证书生成、使用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著作权权利人上传电子作品至第三方存储系统,第三方存储系统生成作品文件,进入S2步骤;
S2:第三方存储系统计算该电子作品的hash值,进入S3步骤;
S3:第三方存储系统保存该电子作品的存储日志信息,生成日志文件,进入S4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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