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液封臭气隔离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711189459.0 | 申请日: | 2017-11-23 |
公开(公告)号: | CN107883186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06 |
发明(设计)人: | 母军;张金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7D1/02 | 分类号: | F17D1/02;B01D45/02;F16K13/10 |
代理公司: |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44205 | 代理人: | 梁嘉琦 |
地址: | 529400 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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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臭气 隔离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工业煤气处理领域,特别是一种液封臭气隔离装置。
背景技术
工业煤气,或者称焦炉煤气,是一种适合用做高温工业炉的燃料的煤气,常见于我国重工业和部分轻工业;我国是世界焦炭产量最大的国家,产生的焦炉煤气量巨大,如何高效、合理地利用是关系环保、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重大课题。
目前部分低成本工厂在煤制气的过程中没有一套完整的工业废气处理方案和处理系统,这些工厂处理污染通常采用符合环保标准的低成本的手段,但是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和管道传输煤气过程中的废气泄漏,特别是在传输管道中需要控制的环节,一般设置有人工操作的开口,此处废气容易泄漏,这些焦炉加工出来的废气通常具有难闻的气味,造成工人生产环境恶劣,患病风险高,因此需要设计一个在低成本前提下有效控制废气泄露的装置。
发明内容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液封臭气隔离装置,用液封的方式隔离废气。
本发明解决其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液封臭气隔离装置,包括煤气进气口、煤气出气口、缓冲腔体、设置于缓冲腔体顶部的凹槽和包括有突起结构的腔体上盖,还包括用于隔离臭气的的液体;所述煤气进气口和煤气出气口均设置于缓冲腔体侧壁,所述煤气出气口位置高于煤气进气口位置,所述液体设置于所述凹槽内,所述凹槽靠近缓冲腔体内侧的一侧低于缓冲腔体外侧壁,所述突起结构高度不高于缓冲腔体外侧壁到所述凹槽底部的垂直距离,所述腔体上盖的最大宽度不小于缓冲腔体外侧壁之间的最大宽度。
进一步,所述缓冲腔体为中空立体圆柱,所述凹槽为设置于缓冲腔体顶部、外圆侧壁和内圆侧壁之间的圆环形凹槽。
进一步,所述腔体上盖为圆形上盖,所述突起结构为匹配于所述圆环形凹槽的圆环形突起。
进一步,所述腔体上盖还包括用于提起上盖的把手,所述把手设置于所述突起结构所在面的反面。
进一步,所述缓冲腔体包含多个所述煤气出气口。
进一步,所述煤气进气口还包括用于控制进气管道通断的进气阀门。
进一步,所述煤气出气口还包括用于控制出气管道通断的出气阀门。多个煤气出气口对应多个外部储气罐,利用出气阀门分别控制煤气对外部储气罐的输气。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由于废气中大部分成分比煤气要重,而且气味难闻,通过设置缓冲腔体沉淀煤气中的废气成分,并且设置液封槽位隔离沉淀所得的物质,大大减少了臭气的散发,对工人工作环境有较大的改善,而且安装简单,维护方便,特别适用于低成本工厂。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和图2,一种液封臭气隔离装置,包括煤气进气口1、煤气出气口2、缓冲腔体3、设置于缓冲腔体3顶部的凹槽4和包括有突起结构5的腔体上盖6,还包括用于隔离臭气的液体;所述煤气进气口1和煤气出气口2均设置于缓冲腔体3侧壁,所述煤气出气口2位置高于煤气进气口1位置,所述液体设置于所述凹槽4内,所述凹槽4靠近缓冲腔体3内侧的一侧低于缓冲腔体3外侧壁,所述突起结构5高度不高于缓冲腔体3外侧壁到所述凹槽4底部的垂直距离,所述腔体上盖6的最大宽度不小于缓冲腔体3外侧壁之间的最大宽度。
缓冲腔体3为中空立体圆柱,凹槽4为设置于缓冲腔体3顶部、外圆侧壁和内圆侧壁之间的圆环形凹槽,则相应腔体上盖6为圆形上盖,突起结构5为匹配于所述圆环形凹槽的圆环形突起。
腔体上盖6还包括用于提起腔体上盖6的把手7,把手7设置于所述突起结构5所在面的反面。
煤气进气口1还包括用于控制进气管道通断的进气阀门11,煤气出气口2还包括用于控制出气管道通断的出气阀门21,本实施例中缓冲腔体3包含多个煤气出气口2,相应在每个煤气出气口2的管道上分别设置有出气阀门21,用于分别控制缓冲腔体3到外部煤气储气罐之间管道的通断。
由于突起结构5插入凹槽4中,凹槽4中的液体封住了缓冲腔体3内部与外界的交换通道,使得缓冲腔体3内部臭气等物质无法向外扩散,在缓冲腔体3内部停留并沉淀,维护人员只需要定期清理腔内污染物即可。
以上所述,只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本发明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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