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再保理的债权转让系统及其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710384800.1 | 申请日: | 2017-05-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7316237A | 公开(公告)日: | 2017-11-03 |
发明(设计)人: | 刘江;赵红军;宋文东;白静;柏晓琳;张岩;刘长波;程菲;姜勇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40/02 | 分类号: | G06Q40/02 |
代理公司: | 北京爱普纳杰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1419 | 代理人: | 何自刚 |
地址: | 100078 北京市丰台区***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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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再保理 债权 转让 系统 及其 方法 | ||
1.一种再保理的债权转让系统,包括配置给集团公司本身的第一前台终端、配置给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的第二前台终端、配置给供应商的第三前台终端、配置给合作银行的第四前台终端以及配置给供应商债权转让时所对接的保理公司的第五前台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第一前台终端、第二前台终端、第三前台终端、第四前台终端以及第五前台终端相通信连接的配置给中间服务商的后台终端;所述合作银行也可以是保理公司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
所述第一前台终端包括查询模块和确认模块;
所述第二前台终端包括第一输入模块、第一传输模块和第一保存模块;
所述后台终端包括录入模块、传送模块和云信生成模块;
所述第三前台终端包括第二输入模块、第二传输模块和第二保存模块;
所述第四前台终端包括第三保存模块;
所述第五前台终端包括第三传输模块和第四保存模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再保理的债权转让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前台终端为第一移动智能终端、第一PC机或者第一笔记本电脑;
所述第二前台终端包括第二移动智能终端、第二PC机或者第二笔记本电脑;
所述后台终端为后台服务器、第三移动智能终端、第三PC机或者第三笔记本电脑;
所述第三前台终端包括第四移动智能终端、第四PC机或者第四笔记本电脑;
所述第四前台终端包括第五移动智能终端、第五PC机或者第五笔记本电脑;
所述第五前台终端包括第六移动智能终端、第六PC机或者第六笔记本电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再保理的债权转让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给集团公司本身的第一前台终端、配置给供应商的第三前台终端、配置给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的第二前台终端、配置给供应商债权转让时所对接的保理公司的第五前台终端以及配置给中间服务商的后台终端构成了基于云平台的互联网。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再保理的债权转让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云信生成模块用来生成包括债权数额、承诺付款日、保理公司的名称、保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以及子云信编号的子云信并把该子云信返回所述第五前台终端;用来生成包括该供应商的名称、债权数额、承诺付款日、供应商债权转让时所对接的保理公司的名称、保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以及子云信编号的子云信;
所述第二输入模块用来输入债权数额、保理公司的名称、保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合同和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发票;用来输入债权数额、承诺付款日、保理公司的名称、保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合同和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发票;
所述第二传输模块用来把债权数额、保理公司的名称、保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合同和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发票发送到配置给保理公司的第五前台终端进行保存;用来把债权数额、保理公司的名称、保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发送到所述后台终端中;
所述第二保存模块用来把接收到的主云信和付款承诺函保存在该第三前台终端中;
第三保存模块用来把接收到的子云信、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合同和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发票保存在该第四前台终端中;
所述第四保存模块用来把子云信、付款承诺函、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合同和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发票进行保存;
所述第三传输模块用来把子云信、付款承诺函、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合同和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发票传送到第四前台终端并通过第三保存模块把子云信、付款承诺函、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合同和用于债权转让的电子发票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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