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TFT‑LCD显示屏基板清洗用光学清洗剂在审
申请号: | 201710359895.1 | 申请日: | 2017-05-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7354017A | 公开(公告)日: | 2017-11-17 |
发明(设计)人: | 白航空 | 申请(专利权)人: | 合肥市惠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11D1/83 | 分类号: | C11D1/83;C11D3/60;C11D3/04;C11D3/20;C11D3/30;C11D3/26;C11D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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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230000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九***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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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tft lcd 显示屏 清洗 用光 洗剂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TFT-LCD显示屏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TFT-LCD显示屏基板清洗用光学清洗剂。
背景技术
在TFT-LCD显示屏制程中必须将ITO玻璃清洗干净后才可涂光刻胶。目前这两种清洗所用清洗剂大多用水作为溶剂的清洗剂,但使用这些水基型清洗剂普遍存在清洗效果不佳、玻璃表面清洗剂液体残留量大、清洗后下一步工艺中镀膜在玻璃表面的附着力弱的问题,且这些水基型清洗剂只能在稀释倍率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对较好的清洗效果。
发明内容
本发明旨在提供了一种TFT-LCD显示屏基板清洗用光学清洗剂。
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TFT-LCD显示屏基板清洗用光学清洗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成:氢氧化钾10-14%、十二烷基硫酸铵7-14%、葡萄糖酸钠5-11%、一乙醇胺7-12%、有机碱10-20%、硫酸铵4-9%、非离子表面活性剂6-10%、脂肪醇聚氧乙烯醚3-5%、三乙醇胺6-8%、异构C13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和/或乙氧基丙氧基化C8-10脂肪醇7-10%、渗透剂4-6%、分散剂3-7%、螯合剂5-15%、余量为纯水。
所述螯合剂为乙二胺、乙二胺四乙酸中的一种或两种。
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AEO9。
所述异构C13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与乙氧基丙氧基化C8-10脂肪醇的质量比为1:2。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通过对清洗剂的组分和含量的改善的协同配合,得到了TFT-LCD显示屏基板表面无水印,快干,清洗后基板表面残留少的清洗剂;此外,本发明的清洗剂在稀释倍率为30倍以上时也能获得良好的清洗效果,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一种TFT-LCD显示屏基板清洗用光学清洗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成:氢氧化钾12%、十二烷基硫酸铵11%、葡萄糖酸钠8%、一乙醇胺9%、有机碱15%、硫酸铵6%、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脂肪醇聚氧乙烯醚4%、三乙醇胺7%、异构C13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和/或乙氧基丙氧基化C8-10脂肪醇9%、渗透剂5%、分散剂5%、螯合剂10%、余量为纯水。
所述螯合剂为乙二胺、乙二胺四乙酸中的一种或两种。
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AEO9。
所述异构C13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与乙氧基丙氧基化C8-10脂肪醇的质量比为1:2。
实施例2 一种TFT-LCD显示屏基板清洗用光学清洗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成:氢氧化钾10%、十二烷基硫酸铵7%、葡萄糖酸钠5%、一乙醇胺7%、有机碱10%、硫酸铵4%、非离子表面活性剂6%、脂肪醇聚氧乙烯醚3%、三乙醇胺6%、异构C13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和/或乙氧基丙氧基化C8-10脂肪醇7%、渗透剂4%、分散剂3%、螯合剂5%、余量为纯水。
所述螯合剂为乙二胺、乙二胺四乙酸中的一种或两种。
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AEO9。
所述异构C13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与乙氧基丙氧基化C8-10脂肪醇的质量比为1:2。
实施例3 一种TFT-LCD显示屏基板清洗用光学清洗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成:氢氧化钾14%、十二烷基硫酸铵14%、葡萄糖酸钠11%、一乙醇胺12%、有机碱20%、硫酸铵9%、非离子表面活性剂10%、脂肪醇聚氧乙烯醚5%、三乙醇胺8%、异构C13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和/或乙氧基丙氧基化C8-10脂肪醇10%、渗透剂6%、分散剂7%、螯合剂15%、余量为纯水。
所述螯合剂为乙二胺、乙二胺四乙酸中的一种或两种。
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AEO9。
所述异构C13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与乙氧基丙氧基化C8-10脂肪醇的质量比为1:2。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所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所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发明内。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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