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土工格栅连接件有效
申请号: | 201621442190.3 | 申请日: | 2016-12-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6693199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01 |
发明(设计)人: | 陆诗德;梁训美;王继法;王清标;王天天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路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D3/00 | 分类号: | E02D3/00 |
代理公司: | 济南誉丰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37240 | 代理人: | 高强 |
地址: | 271000 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腾***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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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土工 格栅 连接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土木建筑构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土工格栅连接件。
背景技术
在现有的土木建筑技术领域中,钢塑土工格栅作为一种土工合成材料,鉴于其具有强度大、蠕变小等优势而被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堤坝等软土地基和挡土墙工程中。施工过程中,土工格栅的连接一般采用绳绑扎技术,这种方式连接强度不足,长期性能较差,施工效率低,安装、操作复杂等缺点。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安装、操作方便,施工快捷的土工格栅连接件。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一种土工格栅连接件,包括相互垂直固定的两根链条,所述链条的一端设有锯齿状连接扣,另一端设有连接环。
优选的,所述两根链条的中心位置垂直固定,且所述两根链条2的中心位置可拆卸的固定于土工格栅的结点处。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包含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土工格栅连接件,包括相互垂直固定的两根链条,所述链条的一端设有锯齿状的连接扣,另一端设有连接环。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的锯齿状的连接扣可以穿过所述的连接环,并通过锯齿防止所述连接扣从所述连接环中脱出,使用时可以将需要连接的两个土工格栅的相邻两个格栅条置于所述链条的连接扣和连接环之间,将连接扣从连接环内穿过并对链条施加拉力致使两个土工格栅拉紧,锯齿状的连接扣恰好卡住连接环,从而实现土工格栅间的连接,连接强度较大且不易松动,长期性能较好,安装、操作简单、施工快捷。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介绍,显而易见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土工格栅连接件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土工格栅连接件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1-连接扣;2-链条;3-连接环;4-锚钉。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应当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参见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土工格栅连接件包括相互垂直固定的两根链条2,所述链条2的一端设有锯齿状的连接扣1,另一端设有连接环3。
本实施例中,所述的两根链条2的中间位置通过锚钉4固定连接,使用时,将需要连接的两个土工格栅挨紧放置,使两个土工格栅的边缘处的格栅条紧贴,将两根链条2的固定连接处紧贴在其中一个土工格栅的边缘处的结点上,然后将连接扣1穿过两个需要连接的格栅条后穿进连接环3内,并对连接扣2施加拉力,使两个需要连接的格栅条之间没有空隙,由于连接扣1为锯齿状,锯齿能够防止连接扣从连接环内退出,使连接扣1恰好卡在连接环3内;另一根链条2还可以再连接第三个土工格栅,其连接方向与前两个土工格栅的连接方向垂直,连接方式相同。
通过本实施例提供的土工格栅连接件可以实现土工格栅间的快速连接,连接方法简单、方便,且连接强度大、不易松动。
在本实用新型的其他实施例中,两个链条2的中心位子可以设置通孔,需要连接的土工格栅的边缘结点位置可以设置通孔,三个通孔通过螺栓和螺母实现可拆卸连接,三个通孔内也可以均设置内螺纹,通过螺栓和内螺纹实现可拆卸连接,一般状态下,连接件固定于土工格栅上,需要将土工格栅连接时可直接使用,不需要时可以拆卸下来,避免了需要对土工格栅进行连接而忘记带连接件的情况,使用方便。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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