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拼接式木塑地板有效
申请号: | 201620165912.9 | 申请日: | 2016-03-04 |
公开(公告)号: | CN205369816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7-06 |
发明(设计)人: | 侯松林;张昌和;张继平 | 申请(专利权)人: | 滁州晶田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F15/02 | 分类号: | E04F15/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39000 安徽***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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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拼接 式木塑 地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木塑地板,具体是一种拼接式木塑地板。
背景技术
木塑材料是一个全新的环保产业,从一开始就一直处于高速发展期。以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的循环型经济发展模式已日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利用废旧塑料和木制纤维生产木塑复合材料制品正顺应了这一潮流。现在人们的环保意识已经不断在加强,装修一般会采用运用木塑材料地板,为社会节省了大量的木材,减少森林资源的破坏,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木塑复合板材是一种主要由木材(木纤维素、植物纤维素)为基础材料与热塑性高分子材料(塑料)和加工助剂等,混合均匀后再经模具设备加热挤出成型而制成的高科技绿色环保新型装饰材料,兼有木材和塑料的性能与特征,是能替代木材和塑料的新型复合材料。
现代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对生活环境和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现在人们越来越喜欢使用木地板,究其原因,是因为木地板环保和保温,但是木地板容易腐烂,寿命短,不耐磨损,而且安装困难,不能满足现在人们的使用要求。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拼接式木塑地板,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拼接式木塑地板,包括木塑地板主体,所述木塑地板主体上表面设有耐磨涂层,所述木塑地板主体一侧下方设有下拼接体,所述下拼接体上表面水平,所述下拼接体首端下侧设有凹槽,所述木塑地板主体另一侧上方设有上拼接体,所述上拼接体下表面水平,所述上拼接体末端下侧设有与凹槽配合的凸柱,所述木塑地板主体、上拼接体和下拼接体中均设有支撑槽,所述支撑槽中设有保温材料,所述木塑地板主体下部设有加强肋条。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耐磨涂层厚度大于1毫米小于3毫米。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下拼接体下部也设有加强肋条。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上拼接体上表面也设有耐磨涂层。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加强肋条设有多根,所述加强肋条均匀分布在木塑地板主体下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安装方便,保温耐磨,强度大,使用寿命长,满足了人们的使用要求。
附图说明
图1为拼接式木塑地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凹槽、2-下拼接体、3-木塑地板主体、4-耐磨涂层、5-加强肋条、6-支撑槽、7-保温材料、8-凸柱、9-上拼接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拼接式木塑地板,包括木塑地板主体3,木塑地板主体3上表面设有耐磨涂层4,木塑地板主体3一侧下方设有下拼接体2,下拼接体2上表面水平,下拼接体2首端下侧设有凹槽1,木塑地板主体3另一侧上方设有上拼接体9,上拼接体9下表面水平,上拼接体9末端下侧设有与凹槽1配合的凸柱8,木塑地板主体3、上拼接体9和下拼接体2中均设有支撑槽6,支撑槽6中设有保温材料7,木塑地板主体3下部设有加强肋条5,耐磨涂层4厚度大于1毫米小于3毫米,下拼接体2下部也设有加强肋条,上拼接体9上表面也设有耐磨涂层4,加强肋条5设有多根,加强肋条5均匀分布在木塑地板主体3下部。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通过上拼接体和下拼接体的设计,使得本实用新型安装方便,通过凹槽和凸柱的设计,使得本实用新型不但安装方便,而且安装稳固,通过耐磨涂层的设计和保温材料的填充,使得本实用新型保温耐磨,通过加强肋条的设计,使得本实用新型的强度增大大,使用寿命长,满足了人们的使用要求。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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