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带有双向推手的建筑物料推车有效
| 申请号: | 201620040282.2 | 申请日: | 2016-01-18 |
| 公开(公告)号: | CN205365660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7-06 |
| 发明(设计)人: | 姬栋宇 | 申请(专利权)人: |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
| 主分类号: | B62B3/00 | 分类号: | B62B3/00 |
| 代理公司: | 洛阳公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41120 | 代理人: | 炊万庭 |
| 地址: | 411100***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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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带有 双向 推手 建筑 物料 推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设计建筑工程设备领域,具体为一种带有双向推手的建筑物料推车。
背景技术
建筑施工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
现有的建筑施工用的推料车推运货料过程一般分为三个工序,即货料的装载、推运和卸载,其中,推料车装载完货料开始推运过程中,操作工人通常需要先操控推料车调头,再沿推运方向推送货料,这个过程由于推料车已装载满货料,推料车的重量较大,比较难操控,操作工人必须付出较大的人力才能完成推料车的调转,不仅费力,且浪费时间,效率低下。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出一种带有双向推手的建筑物料推车,避免了推料车在装载完货料进行推运过程中需要调转方向的繁琐,节约人力,提高效率。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带有双向推手的建筑物料推车,包括车体,车体底部设置有车轮,所述车体沿行走方向的两侧壁分别设有导向筒,导向筒内穿设有推杆,车体侧壁上位于导向筒的两端对应设置有卡销,推杆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可与卡销相配合的限位杆。
优选的,所述卡销通过销槽设置在车体上,卡销滑动设置在销槽中。
优选的,所述限位杆与推杆呈夹角设置,且推杆与其两端的限位杆位于同一个平面内。
优选的,所述推杆的两个端头还分别连接有推手。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方式为:推料车在装载完货料后,操作工人开启推料车前端的卡销,将推料车后端的推杆通过导向筒完全推送至前端,再利用推料车后端的卡销将推杆固定,此时,推杆就完成了前后端的换向,推料车原来的前端变为后端,原来的后端变成前端,再推运推料车时便无须再调转推料车的前后方向,直接推运即可。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带有双向推手的建筑物料推车,在车体沿行走方向的两侧壁上分别设置导向筒,并将推杆穿设在导向筒中,推杆可在导向筒中沿行走方向滑动进行推料车前后方向的换向,避免了推料车在装载完货料进行推运过程中需要调转方向的繁琐,节约人力,提高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带有双向推手的建筑物料推车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带有双向推手的建筑物料推车的侧视图;
图中标记:1、车体,2、导向筒,3、推杆,301、推手,302、限位杆,4、卡销,5、销槽,6、车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说明,本实施例以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前提,给出了详细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操作过程,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下述的实施例。
如图所述,本实用新型为一种带有双向推手的建筑物料推车,包括车体1,车体1底部设置有车轮6,所述车体1沿行走方向的两侧壁分别设有导向筒2,导向筒2内穿设有推杆3,推杆3可在导向筒2内沿行走方向滑动,车体1侧壁上位于导向筒2的两端对应设置有卡销4,推杆3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可与卡销4相配合的限位杆302,卡销4可通过限位杆302将推杆3的一端固定。
以上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基本实施方式,可在以上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改进、优化或限定。
进一步的,所述卡销4通过销槽5设置在车体1上,卡销4滑动设置在销槽5中。
进一步的,所述限位杆302与推杆3呈夹角设置,且推杆3与其两端的限位杆302位于同一个平面内。
进一步的,所述推杆3的两个端头还分别连接有推手301。
本实用新型在实际工作中,推料车在装载完货料后,操作工人开启推料车前端的卡销,将推料车后端的推杆通过导向筒完全推送至前端,再利用推料车后端的卡销将推杆固定,此时,推杆就完成了前后端的换向,无须再调转推料车的前后方向,直接推运即可。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虽然本实用新型已以较佳实施例描述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范围内,当可利用上述所述技术内容作出的些许更动或修饰均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凡是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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