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虚拟现实眼镜有效
申请号: | 201620000175.7 | 申请日: | 2016-01-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5301711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6-08 |
发明(设计)人: | 胡小敏;苏金龙;廖先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2B27/01 | 分类号: | G02B27/01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8100 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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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虚拟现实 眼镜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虚拟现实眼镜。
背景技术
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不断进步,可穿戴的虚拟现实设备已经逐渐出现在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虚拟现实眼镜作为一种可穿戴设备,其逐渐的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推崇。传统的虚拟现实眼镜通常是包括固定框、前盖以及将固定框固定在人头部的头带,使用时,利用前盖将手机固定在固定框前端,使手机的显示屏朝向内侧,将头带固定在使用者头上,使固定框置于眼镜前面,通过按压固定框上的按钮,使固定框内部的触发机构点触手机屏幕对手机进行操作,其虽然能够满足观看的要求,但是结构较为复杂,尤其是内部的机械触发机构占用空间较多,并且置于手机屏幕与人沿之间,影响视觉效果。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旨在提供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其结构简单,且不会与人沿视线干涉,不会影响视觉效果。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虚拟现实眼镜,包括固定框、以可拆卸的方式固定在固定框前端的前盖,固定框与前盖之间形成一用于夹持并固定手机的容纳腔;固定框内设置有两个镜片,固定框内位于两镜片之间的部分设置一用于顶压手机屏幕的凸起部,固定框的外侧设置有一触摸部,触摸部与凸起部通过导电胶条电性导通。
固定框内位于两镜片之间设置有一立板,凸起部位于立板前端部。
触摸部呈板状且位于固定框下端部中间位置。
固定框的后端部边缘设置有软胶条。
前盖扣接在固定框的前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相比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只需要在固定框内设置触发手机屏幕的凸起部即可,无需在固定框内设置复杂的机械传动部件,简化了虚拟现实眼镜的结构,同时用于触发手机屏幕的部件不会与视线发生干涉,不会影响视觉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其中:10、固定框;11、镜片;12、立板;13、软胶条;20、凸起部;30、触摸部;40、导电胶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如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虚拟现实眼镜,其包括固定框10和前盖(图未示),前盖以可拆卸的方式固定在固定框10的前端,固定框10与前盖之间形成一个用于夹持并固定手机的容纳腔,使用时,将前盖从固定框10的前端拆下,将手机置于前盖和固定框10之间,固定前盖和固定框10,即可将手机夹持在前盖和固定框10之间。固定框10内设置有两个镜片11,该两镜片11与人眼一一对应,手机上屏幕射出的光线经过镜片11的折射被人眼接收;固定框10内位于两镜片11之间的部分设置有一用于顶压手机屏幕的凸起部20,固定框10的外侧设置有一触摸部30,触摸部30与凸起部20通过导电胶条40电性导通。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利用头带或其他固定装置将固定框10固定于人头部,在将前盖固定在固定框10前端并夹紧手机后,凸起部20顶压于手机屏幕上,始终与手机屏幕接触,人手触摸触摸部30时,即可对手机屏幕进行触控,从而进行相应的操作。相比于机械式的触发机构,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只需要在固定框内设置触发手机屏幕的凸起部20即可,无需在固定框内设置复杂的机械传动部件,简化了虚拟现实眼镜的结构,同时用于触发手机屏幕的部件不会与视线发生干涉,不会影响视觉效果。
本实用新型中,为了确保手机在安装于固定框10内后与镜片11保持一定的距离,同时保证触摸部30能够接触手机屏幕,在固定框10内位于两镜片11之间的部设置有一立板12,凸起部20位于立板12前端部。
上述的触摸部30呈板状且位于固定框10下端部中间位置,当然,触摸部30的还可以是设置为其他方便触摸的形状,其设置的位置也不仅限于固定框10下端中部。
固定框10的后端部边缘设置有软胶条13,以增加佩戴的舒适度。
本实用新型中,前盖可以是扣接在固定框10的前端,具体的是利用弹性扣的变形实现可拆卸连接,当时,也可以是其他的可拆卸连接方式。扣接的具体结构可以是前盖的一侧与固定框10铰接,另一侧通过弹性卡扣与固定框10固定,液也可以是前盖的两端均通过弹性卡扣与固定框10固定。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根据以上描述的技术方案以及构思,做出其它各种相应的改变以及形变,而所有的这些改变以及形变都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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