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热点分享流量的提醒方法及终端在审
申请号: | 201611168227.2 | 申请日: | 2016-12-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6658457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5-10 |
发明(设计)人: | 尉雷金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W4/24 | 分类号: | H04W4/24;H04W24/08;H04L12/26 |
代理公司: | 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44237 | 代理人: | 阳开亮 |
地址: | 51804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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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热点 分享 流量 提醒 方法 终端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子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热点分享流量的提醒方法及终端。
背景技术
现有的智能终端(如手机)一般都具备便携式无线局域网络(Wireless Local Area Networks,WLAN)热点功能,即终端可以通过开启便携式WLAN热点功能将自身设置为热点,以将自身的数据流量分享给与该热点连接的其他设备,供其他设备访问互联网。
然而,目前终端的很多功能均是在连接至WLAN网络后自动完成的,如系统的更新、应用软件的更新或视频的下载等,因此,与热点连接的其他设备在通过该热点访问互联网时往往会消耗较多的数据流量,很可能导致终端产生巨额话费。对此,现有技术提供了一种热点分享流量的提醒方法,即在终端通过热点分享的流量达到一定值时对用户进行提醒。用户根据该提醒,关闭热点或继续通过热点分享流量,若用户选择了继续分享流量,则终端不会再对用户进行提醒,这样依然可能导致终端因消耗的流量超额而产生巨额话费。
发明内容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热点分享流量的提醒方法及终端,能够根据用户设置的数据流量提醒值对用户进行多次提醒,避免了终端因消耗的流量超额而产生巨额话费。
第一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热点分享流量的提醒方法,该热点分享流量的提醒方法包括:
若检测到触发开启热点分享流量提醒功能的预设操作,则实时监测通过热点分享的数据流量值;
若通过热点分享的数据流量值达到预设的第一数据流量提醒值,则对用户进行提醒,以使所述用户根据提醒信息输入设置信息;
若所述设置信息为继续分享数据流量,则继续通过所述热点分享数据流量,并获取所述用户再次设置的第二数据流量提醒值;
若检测到继续通过所述热点分享的数据流量值达到所述第二数据流量提醒值,则再次对所述用户进行提醒。
另一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终端,该终端包括:
监测单元,用于若检测到触发开启热点分享流量提醒功能的预设操作,则实时监测通过热点分享的数据流量值;
提醒单元,用于若通过热点分享的数据流量值达到预设的第一数据流量提醒值,则对用户进行提醒,以使所述用户根据提醒信息输入设置信息;
获取单元,用于若所述设置信息为继续分享数据流量,则继续通过所述热点分享数据流量,并获取所述用户再次设置的第二数据流量提醒值;
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若检测到继续通过所述热点分享的数据流量值达到所述第二数据流量提醒值,则再次对所述用户进行提醒。
上述方案,终端若检测到触发开启热点分享流量提醒功能的预设操作,则实时监测通过热点分享的数据流量值;若通过热点分享的数据流量值达到预设的第一数据流量提醒值,则对用户进行提醒,以使所述用户根据提醒信息输入设置信息;若所述设置信息为继续分享数据流量,则继续通过所述热点分享数据流量,并获取所述用户再次设置的第二数据流量提醒值;若检测到继续通过所述热点分享的数据流量值达到所述第二数据流量提醒值,则再次对所述用户进行提醒。终端能够根据用户设置的数据流量提醒值对用户进行多次提醒,避免了终端因消耗的流量超额而产生巨额话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热点分享流量的提醒方法的示意流程图;
图2是本发明另一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热点分享流量的提醒方法的示意流程图;
图3是本发明再一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热点分享流量的提醒方法的示意流程图;
图4是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终端的示意性框图;
图5是本发明另一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终端示意性框图;
图6是本发明再一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终端示意性框图;
图7是本发明又一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终端示意性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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