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新型弹性铰链在审
申请号: | 201610288034.4 | 申请日: | 2016-05-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5759453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7-13 |
发明(设计)人: | 萧明欣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艺科视界眼镜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2C5/22 | 分类号: | G02C5/22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388 | 代理人: | 王新发;常亚春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龙***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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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弹性 铰链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铰链,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便于组装与拆分的新型弹性铰链。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视力保健工作的展开,眼镜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们由于各种原因而佩戴眼镜。而对于大多数的眼镜配戴者来说,眼镜不仅要美观实用,更要轻便舒适。尤其是对于长时间配戴眼镜的人来说,舒适性更显得尤为重要。而决定眼镜舒适性的关键因素之一便是弹性铰链的设计。现有的眼镜弹性铰链结构复杂,工艺繁琐,成本高,使用不便,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组装,十分麻烦。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弹性铰链,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弹性铰链结构复杂、组装与拆卸操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新型弹性铰链,包括铰链主件和铰链副件,所述铰链主件包括一个铰接件,和一个与该铰接件的中部垂直连接的主手柄;所述铰链副件包括一个套于所述铰接件外部的套筒,和与该套筒中部垂直连接的副手柄;所述套筒从其一个端面至套筒的中部开设有一个L形缺口,所述主手柄可在该L形缺口中移动。
进一步地,所述铰接件为圆柱体,相应地,所述套筒为空心圆柱体,且所述套筒的底面直径大于所述铰接件的底面直径。
为了增加铰接件与套筒之间的摩擦力,提高铰接后的稳定性,在所述铰接件的中部外表面上还包裹有第一橡胶垫圈。同时,所述套筒内壁上与所述橡胶垫圈对应的位置设置有第二橡胶垫圈。
优选地,所述铰接件为与所述套筒相匹配的圆柱体结构。
为提高使用舒适感,所述主手柄和副手柄均为圆形。
为便于生产加工,所述主手柄和铰接件为一体铸造成型;所述副手柄和套筒为一体铸造成型。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发明将铰链主件和铰链副件采用套接的方式进行组合,再通过在其中一个部件上开设缺口来实现铰链的开合,其结构十分简单,操作十分方便,并且可以轻松实现铰链主件与铰链副件的组装与拆分,有效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铰链结构复杂、使用不方便的问题。
(2)本发明中铰链主件为一体结构,可通过模具大规模批量生产,不需要后期组装,使用方便,使用寿命长。
(3)本发明设计巧妙,结构简单,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应用前景。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中铰链主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中铰链副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组装后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上述附图中,附图标记对应的部件名称如下:
1-铰接件,2-主手柄,3-套筒,4-副手柄,5-L形缺口,6-第一橡胶垫圈。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图3所示,本发明公开的新型弹性铰链,包括铰链主件和铰链副件。所述铰链主件包括一个铰接件,和一个与该铰接件的中部垂直连接的主手柄;所述铰链副件包括一个套于所述铰接件外部的套筒,和与该套筒中部垂直连接的副手柄;所述套筒从其一个端面至套筒的中部开设有一个L形缺口,所述主手柄可在该L形缺口中移动。
为了兼顾美观和实用,避免使用过程中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可能,所述铰接件为圆柱体,相应地,所述套筒为空心圆柱体,且所述套筒的底面直径大于所述铰接件的底面直径。
为了增加铰接件与套筒之间的摩擦力,提高铰接后的稳定性,在所述铰接件的中部外表面上还包裹有第一橡胶垫圈。同时,所述套筒内壁上与所述橡胶垫圈对应的位置设置有第二橡胶垫圈。
优选地,所述铰接件为与所述套筒相匹配的圆柱体结构。
为提高使用舒适感,所述主手柄和副手柄均为圆形。
为便于生产加工,所述主手柄和铰接件为一体铸造成型;所述副手柄和套筒为一体铸造成型。
组装时,只需要将主手柄与套筒上的L形缺口对齐,然后将铰接件插入套筒内,使主手柄沿L形缺口的长边移动到套筒中部位置,进入L形缺口的短边内,如此,即可在L形缺口的短边内转动主手柄,实现铰链主件和铰链副件的开合。
拆分时,将主手柄从L形缺口的短边转动到长边,再将主手柄沿L形缺口的长边取出,与主手柄固定在一起的铰接件便与套筒实现了分离,十分简单。
本发明设计巧妙,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并非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制,但凡采用本发明的设计原理,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非创造性劳动而作出的变化,均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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