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耕耙有效
申请号: | 201521082330.6 | 申请日: | 2015-12-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5249713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25 |
发明(设计)人: | 徐元夫 | 申请(专利权)人: | 杭州三森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01B23/00 | 分类号: | A01B23/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1217 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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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农具,更具体地说,它涉及一种耕耙。
背景技术
传统意义上的耕耙是一种把农户堆积物扒开并使之均匀附着在开阔场地表面的农具,是用于表层土壤耕作的小型农具。这种耕耙多用于平地碎土、平整耕地、耙堆肥、耙草、翻地松土等。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在一些大型农场,早已摒弃了人工耕地的方式,多是利用拖拉机作为动力源,将耕耙挂在拖拉机的后面,由拖拉机带动前行,这样的技术,能够允许耕耙的尺寸变的更大,从而能够提高耕地的效率。然而,当耕耙的尺寸变大后,其占用的空间也随之增大,特别是在一些大型农场,这样的耕耙数量众多,不利于空间的合理利用。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耕耙,具有占用空间小的特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耕耙,包括托架,所述托架包括托架本体和设置在托架本体上的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相对于托架本体的一端垂直固定连接有耙齿固定杆;所述耙齿固定杆上设置有一排耙齿;所述耙齿固定杆与连接件滑移连接且可沿连接杆的长度方向滑动;还包括用于将耙齿固定杆与连接杆锁定的第一锁定机构。
进一步的,所述连接杆上沿其长度方向设有滑槽,所述耙齿固定杆上设有与滑槽滑移配合的滑块。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锁定机构包括设置在滑槽两端的螺栓;所述滑块上对应的设有螺孔;当滑块滑移至滑槽的两端时,所述螺孔能够与螺栓对准。
进一步的,所述耙齿固定杆包括主杆体和连接座,所述连接座与连接杆滑移配合,所述主杆体包括左杆体和右杆体,所述左杆体与右杆体均与连接座转动连接;所述连接座上设有将左杆体和右杆体锁定的第二锁定机构。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锁定机构包括U形的插销,所述连接座上设有供插销穿过的两个上通孔;所述左杆体和右杆体上均设置有下通孔;当左杆体与右杆体相互并拢时,两个下通孔与两个上通孔一一对应。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通过以上技术方案,能够通过将耙齿固定杆向托架的方向滑移,以缩小整个耕耙的体积,从而能够减小其空间占用,达到了节省空间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中耕耙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耕耙另一个角度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1、托架本体,2、连接杆,21、滑槽,3、耙齿固定杆,31、主杆体,311、左杆体,312、右杆体,32、连接座,4、耙齿,5、滑块,51、螺孔,6、螺栓,7、插销,8、通孔。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至图2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一种耕耙,包括托架,托架包括托架本体1和设置在托架本体1上的连接杆2;连接杆2相对于托架本体1的一端垂直固定连接有耙齿固定杆3;耙齿固定杆3上设置有一排耙齿4;连接杆2上沿其长度方向设有滑槽21,耙齿固定杆3上设有与滑槽21滑移配合的滑块5,以实现耙齿固定杆3能够沿连接杆2的长度方向来回滑动;另外,还设置有用于将耙齿固定杆3与连接杆2锁定的第一锁定机构,包括设置在滑槽21两端的螺栓6,滑块5上对应的设有螺孔51,当滑块5滑移至滑槽21的两端时,螺孔51能够与螺栓6对准,然后将螺栓6拧入到螺孔51内,便可实现对滑块5的锁定。
另外,参照附图,为了进一步的缩小耕耙的体积,对耙齿固定杆3进行分体设置。具体是:耙齿固定杆3包括主杆体31和连接座32两个部分,其中,连接座32与连接杆2滑移配合,而主杆体31包括左杆体3111和右杆体312两个部分,并且使左杆体3111和右杆体312均与连接座32转动连接,这样一来,就能够通过转动左杆体3111和右杆体312来减小耕耙的横向宽度。另外,为了防止左杆体3111和右杆体312在使用时不会发生自由转动,在连接座32上设有将左杆体3111和右杆体312锁定的第二锁定机构。
本实施例中,该第二锁定机构包括U形的插销7,连接座32上设有供插销7穿过的两个上通孔8(图中未示出);左杆体3111和右杆体312上均设置有下通孔8(图中未示出);当左杆体3111与右杆体312相互并拢时,两个下通孔8与两个上通孔8一一对应,然后将插销7同时插入到上、下通孔8中即可实现左杆体3111和右杆体312的固定。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局限于上述实施例,凡属于本实用新型思路下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前提下的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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