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动漫设计用画板有效
申请号: | 201521000330.7 | 申请日: | 2015-12-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5292098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6-08 |
发明(设计)人: | 不公告发明人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芬奇动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44D3/18 | 分类号: | B44D3/18;F21V33/00;F21Y1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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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300000 天津市塘***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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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动漫 设计 画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动漫用品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动漫设计用画板。
背景技术
绘画是动漫设计人员的必修课,画板是必备用具,用来提供作画平面,现有的画板大都结构简单,为一体成型的木板结构,然而却存在着携带不便的问题,并且在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用时,会严重影响使用者的视力,一种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动漫设计用画板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开发。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操作简单、便于携带、功能多样化的动漫设计用画板。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动漫设计用画板,包括主画板、副画板、铰链、第一固定连接件、第二固定连接件、定位U形滑槽、电池盒、凹槽、可变形支架、LED灯、把手。
所述副画板通过铰链设置在主画板的两侧,所述副画板的背面设有第一固定连接件,所述主画板的背面设有第二固定连接件,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第二固定连接件相配合,使得副画板折叠到主画板背部时可固定起来。
所述主画板的底端设有定位U形滑槽,所述定位U形滑槽与主画板的底端滑动连接,当副画板折叠到与主画板处于同一平面上时,可利用所述定位U形滑槽进行位置固定,拓展画板的上表面积。
所述主画板的背部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端部设有电池盒,所述可变形支架的一端固定在凹槽内,并沿凹槽的延展方向延伸,所述LED灯固定设置在可变形支架的末端,并且和电池盒通过电连接。
优选的,所述主画板的前端底部设有文具槽。
优选的,所述副画板的长度为主画板长度的一半,两者高度、厚度相同。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1、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绘画用画板的携带更加方便;具有结构简单,操作简单,节约空间等优点。
2、画板的画幅可自由调整,使用者可根据需要使用主画板,或者将一侧的副画板展开,利用定位U形滑槽固定位置,也可将两侧的副画板展开,分别利用定位U形滑槽固定位置,调整画板的上表面积。
3、LED灯的设置,可在光线较暗时,补充光照,将其设置在背部,并可弯折到前方,不影响绘图。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后视图图。
图中:1-主画板,2-副画板,3-铰链,4-第一固定连接件,5-第二固定连接件,6-定位U形滑槽,7-文具槽,8-凹槽,9-电池盒,10-可变形支架,11-LED灯,12-把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动漫设计用画板,包括主画板1、副画板2、铰链3、第一固定连接件4、第二固定连接件5、定位U形滑槽6、电池盒9、凹槽8、可变形支架10、LED灯11、把手12。
副画板2通过铰链3设置在主画板1的两侧,副画板2的背面设有第一固定连接件4,主画板1的背面设有第二固定连接件5,第一固定连接件4、第二固定连接件5相配合,使得副画板2可折叠到主画板1的背部并固定位置。
主画板1的底端设有定位U形滑槽6,定位U形滑槽6与主画板1的底端滑动连接,当副画板2折叠到与主画板1处于同一平面上时,可利用定位U形滑槽6进行位置固定,拓展画板的上表面积。
主画板1的背部设有凹槽8,凹槽8内端部设有电池盒9,可变形支架10的一端固定在凹槽8内,并沿凹槽8的延展方向延伸,LED灯11固定设置在可变形支架10的末端,并且和电池盒9通过电连接。
主画板1的前端底部设有文具槽7。
所述副画板2的长度为主画板1长度的一半,两者高度、厚度相同。
本实例的工作过程:本装置配合画板架使用,具有便于携带的作用,收纳不用时,将两侧的副画板2折叠起来固定到主画板1的背部,可节约大量的空间。
需要使用时,可将两侧的副画板2展开,滑动定位U形滑槽6,使得U形滑槽6位于铰链3的下方,以固定副画板2的位置,使其和主画板1保持同一平面。
另外副画板2与主画板1的正面呈钝角夹角状态时,还具有遮挡光线的作用,避免强光对绘画者造成影响。
LED灯11可随变形支架10的弯折处于主画板1的前方,起到照明的作用,将其设置在主画板1背部的凹槽8内,一方面不影响主画板1的光滑面干净整洁,另一方面,收纳时副画板2可将其遮挡起来,免于收到冲击破坏。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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