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有效
申请号: | 201520718950.8 | 申请日: | 2015-09-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5000446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27 |
发明(设计)人: | 王清江;王悦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王清江 |
主分类号: | E03F5/04 | 分类号: | E03F5/04 |
代理公司: | 重庆中之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50213 | 代理人: | 张景根 |
地址: | 400052 ***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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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建筑 气味 密封 地漏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
背景技术
建筑工程中的厨卫等功能性房间,多需排除地面水体,于是,在房间适当位置设有排水管道,并以地漏将排水管道引至地表面,以方便排出水体。现有的地漏装置多在地漏管下部设有封堵盖,用于防止建筑排水主管中的污浊气体进入房间,但实际应效果,多不能彻底封堵污浊气体,且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封堵盖多会出现密封不严的问题,从而造成建筑室内怪味,影响室内的居住舒适度。故研发一种可彻底杜绝建管排水管道中污浊气体进入室内的地漏装置已显得非常必要且紧迫。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可彻底杜绝建管排水管道中污浊气体进入室内的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包括:
地漏基座,其具有第一管体部,所述第一管体部的入口处设置作为安装结构的基座;
滤水管,其具有第二管体部,所述第二管体部底部设置底盖,所述第二管体部上具有滤网管段,所述第二管体部口部设有滤水管纳水管段,所述滤水管设置在地漏基座内,且滤水管口部与第一管体部的入口处接合;
排水管,其具有第三管体部,所述第三管体部的口部设有排水管纳水管段,所述排水管设置在滤水管内,且排水管口部与滤水管的入口处接合,且第三管体部的底部的高度小于滤网管段下端的高度。
优选的是:所述第一管体部呈上大下小的收口锥状。
优选的是:所述基座的下侧设置多个定位卡槽,用于将地漏紧固在建筑排水主管顶部。
优选的是:所述滤网管段下边沿与底盖之间为不漏水管节,所述不漏水管节高度为5~8cm。
优选的是:所述排水管下端与底盖之间的距离为1~2cm。
优选的是:所述第二管体部为等径管,所述滤水管纳水管段呈锥状。
优选的是:所述第三管体部为等径管,所述排水管纳水管段呈锥状。
优选的是:所述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采用不锈钢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构造简单,使用方便,使用时,部分水体保存在滤水管下部等径管底部中,排水管底部伸入滤水管下部,从而阻断了排水管道内气体向上流动,避免了地漏下部气味进入室内,造成室内空气的污染等问题。同时,滤水管可排除地漏中杂物,以防止建筑主排水管道的堵塞。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中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中地漏基座结构图,图中示出了建筑排水主管M。
图2为实施例中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中滤水管结构图。
图3为实施例中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中排水管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参见图1到图3,一种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包括地漏基座、滤水管以及排水管。
地漏基座具有第一管体部11,所述第一管体部11的入口处设置作为安装结构的基座12;滤水管具有第二管体部21,所述第二管体部21底部设置底盖,所述第二管体部21上具有滤网管段21a,所述第二管体部口部设有滤水管纳水管段22,所述滤水管设置在地漏基座内,且滤水管的口部与第一管体部11的入口处接合;排水管具有第三管体部31,所述第三管体部31的口部设有排水管纳水管段32,所述排水管设置在滤水管内,且排水管的口部与滤水管的入口处接合,且第三管体部31的底部的高度小于滤网管段21a下端的高度。
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管体部11呈上大下小的收口锥状。所述基座12的下侧设置多个定位卡槽12a(例如截面呈倒U型),用于将地漏紧固在建筑排水主管顶部。所述滤网管段下边沿与底盖之间为不漏水管节,所述不漏水管节高度为5~8cm。所述排水管下端与底盖之间的距离为1~2cm。所述第二管体部21为等径管,所述滤水管纳水管段22呈锥状。所述第三管体部31为等径管,所述排水管纳水管段32呈锥状。所述建筑防气味密封地漏采用不锈钢制成。
工作时,水体由地漏基座锥形管进入排水管,再由排水管进入滤水管,之后自滤水管滤网排入建筑主排水管中,并剩余部分水体存蓄在滤水管底部存水容器中,且将地漏排水管埋入水体中,从而,封闭了地漏。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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