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623954.8 | 申请日: | 2015-08-18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872324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16 |
| 发明(设计)人: | 方兰姣;苏学荣;杜莉;宋鹏燕;钮小倩;郝丽利 | 申请(专利权)人: | 方兰姣 |
| 主分类号: | B65F1/06 | 分类号: | B65F1/06;B65F1/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11403 | 代理人: | 李莎;李弘 |
| 地址: | 100101 北京市朝阳区安***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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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便携式 垃圾 收集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用具技术领域,特别是指一种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
背景技术
卧床患者有时会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且某些进行过手术的患者麻醉后容易出现呕吐的症状,以及对于耳鼻喉科术后的患者而言,会经常因为清理创口而产生大量医疗垃圾,这些情况下,需要一个适宜的垃圾收集装置来回收污染物,但临床上缺少这种实用的装置,因此,急需提出这样一种具有高度实用性的垃圾收集装置。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便于患者回收医疗垃圾。
基于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包括夹持机构、垃圾袋固定机构,以及可拆卸固定在垃圾袋固定机构上的垃圾袋;
所述夹持机构可拆卸固定于病床上,所述垃圾袋固定机构可拆卸固定于夹持机构上并被夹持机构支撑;
所述垃圾袋固定机构包括圆环座和圆环盖,所述圆环座上沿其周向设置有多个同心的环形槽,所述圆环盖朝向圆环座的一面,在与多个同心的环形槽对应的位置上,设置有多个同心的环形凸起;所述垃圾袋的开口边缘夹设在环形槽和环形凸起之间形成的缝隙中。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垃圾袋固定机构还包括从圆环座的靠近夹持机构的一侧向夹持机构水平延伸形成的延伸板,所述延伸板朝向夹持机构的一侧突出形成有截面为圆形的长条形卡接柱,所述卡接柱的轴线与其所连接的延伸板的侧边平行;
所述夹持机构包括主体板,所述主体板上设置有截面为圆形的长条形卡接槽,所述卡接槽的截面与卡接柱的截面相适配,所述垃圾袋固定机构通过卡接柱与卡接槽的卡接固定而可拆卸固定于夹持机构上。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夹持机构还包括夹板、夹柄、第一转轴、复位弹簧;
所述第一转轴设置在主体板中部,第一转轴上分别设置所述夹板和夹柄,且夹板位于第一转轴下方,夹柄位于第一转轴上方,所述夹柄受力并绕第一转轴转动时,所述夹板被带动绕第一转轴转动;所述复位弹簧设置在夹柄与主体板之间,复位弹簧位于复位状态时,所述夹柄与主体板之间形成夹角,所述夹板与主体板紧贴。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延伸板上表面竖直设置有支撑板,支撑板顶部设置有第二转轴,第二转轴上设置有圆形盖板,圆形盖板能够绕第二转轴转动,当圆形盖板转动到与圆环盖平行时,圆形盖板将圆环盖上方的开口遮盖。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圆形盖板朝向圆环盖的一面的中心突出设置有圆形凸起,该圆形凸起的形状与圆环盖上方的开口相适配。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圆环盖的上表面为截面为弧形的圆环。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圆环座的底部沿其周向开有圆环状通槽,且该圆环状通槽的宽度为所述环形槽的宽度的3-4倍。
从上面所述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通过设置垃圾袋固定机构用于拆卸固定垃圾袋,并通过夹持机构将垃圾袋固定机构固定到病床上,使得病人在需要丢弃垃圾时,可以很方便地将垃圾扔到垃圾袋中,并且因为垃圾袋与垃圾袋固定机构为可拆卸固定,因此垃圾袋可以随时更换;同时,由于垃圾袋固定机构与夹持机构为可拆卸固定,则病人还可将垃圾袋固定机构连同垃圾袋从夹持机构上拆下后再使用,这样可方便病人完成吐痰、呕吐等需要较近距离的针对性动作;此外,夹持机构可拆卸固定在病床上,使得其位置可以随时变化到适宜病人使用的位置,使用更加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实施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实施例的垃圾袋固定机构去掉圆环盖后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实施例的垃圾袋固定机构去掉圆环盖后且圆形盖板直立时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中圆环座沿A-A方向的截面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实施例的圆环盖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6为图5中圆环盖沿B-B方向的截面示意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便携式垃圾收集装置实施例的夹持机构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并参照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详细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有使用“第一”和“第二”的表述均是为了区分两个相同名称非相同的实体或者非相同的参量,可见“第一”“第二”仅为了表述的方便,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限定,后续实施例对此不再一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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