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焦炉地下室管道设备安装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0568547.1 | 申请日: | 2015-07-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879247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16 |
发明(设计)人: | 陈浩;项广文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L55/00 | 分类号: | F16L55/00;B66F9/075;B66F9/22 |
代理公司: | 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2102 | 代理人: | 唐万荣 |
地址: | 430081 湖***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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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焦炉 地下室 管道 设备 安装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施工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焦炉地下室管道设备安装装置。
背景技术
在焦炉地下室管道交换装置的安装施工中,以往的施工模式为“焦炉煤气主管开孔——连接支管——调节旋塞——孔板盒——交换旋塞——三通短管”依次安装。对于6.25m捣固式焦炉中焦炉煤气主管一般放置于管沟的情况不做于考虑,但对焦炉煤气主管放置于地面上时,不能按惯常的安装顺序进行安装。焦炉煤气主管放置于地面上,当安装到孔板盒时,设备标高便会超出正常人身高,造成安装不便;且安装上述设备时,需要固定彼此间的纵向中心轴线,标高超出人的平视视线时易造成视觉误差,引起返工,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工期延误,增加安装成本。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安全可靠、省时省力的焦炉地下室管道设备安装装置。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焦炉地下室管道设备安装装置,包括人力叉车、支架和U型的托架,所述人力叉车为液压升降式叉车,人力叉车的液压系统的驱动端与人力叉车的叉臂相连,带动叉臂升降;所述支架设置在叉臂上,支架的顶部与托架的一端水平固定连接,托架的另一端悬空;托架的悬臂端为开口端,开口端托起焦炉管道设备配件。
按上述方案,所述支架的底部焊接有U型的卡块,卡块卡设在叉臂上,通过螺栓固定。
按上述方案,所述装置还包括加强杆,加强杆的一端与托架连接,加强杆的另一端与支架连接。
按上述方案,所述支架由角钢焊接而成。
按上述方案,所述托架由角钢焊接而成。
本实用新型可以实现在地下室等较为狭小的空间内,当安装配件的标高超过正常人身高时,进行焦炉煤气管道的安装;不需要重新订制升降装置,利用液压式人力叉车可调整管道设备配件如旋塞与上部法兰之间的连接空隙,安装精度高,操作方便快捷;装置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工作效率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主视图。
图3为本实施例与焦炉管道设备组件的连接示意图。
图4为本实施例支撑焦炉管道设备的安装示意图。
图中:1、支架;2、托架;3、卡块;4、人力叉车;41、叉臂;5、交换旋塞;6、孔板盒;7、调节旋塞;8、横排管;9、三通短管;10、焦炉煤气主管;11、支管;12、配重块;13、加强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地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的一种焦炉地下室管道设备安装装置,包括人力叉车4、支架1和U型的托架2,人力叉车4为液压升降式叉车,人力叉车4的液压系统的驱动端与人力叉车4的叉臂41相连,带动叉臂41升降;支架1由角钢焊接而成,支架1的底部焊接有卡块3;卡块3呈U型,卡设在叉臂41上,通过螺栓固定(使支架1与叉臂41连接成一个整体,支架1随叉臂41一起升降);支架1的顶部与托架2的一端水平固定连接,托架2的另一端悬空;托架2由角钢焊接而成,托架2的悬臂端为开口端(开口端形成插槽,开口端的开口大小跟根据管道设备组件的大小调整),开口端托起焦炉管道设备组件。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加强杆13,加强杆13的一端与托架2连接,加强杆13的另一端与支架1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操作过程为:首先,在人力叉车4上放置配重块12(本实例中采用旋塞作为配重块12),使支架1位于配重块12和托架2之间;然后,将人力叉车4的叉臂41升高约20mm~30mm,操作人员扶住人力叉车4的手柄,将已在地面上拼装好的焦炉地下室管道设备组件(调节旋塞7、孔板盒6、交换旋塞5组合件)用托架2托起;移动人力叉车4,将管道设备组件移动到三通短管9的法兰处;接着,降低叉臂41的高度,将交换旋塞5对准三通短管9法兰,拧紧螺栓螺母;最后,将所有管道设备组件的轴线调整至同一直线后,焊接与焦炉煤气主管10相连的支管11和调节旋塞7,完成组装。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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