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义齿前牙形修刀具有效
申请号: | 201520285829.0 | 申请日: | 2015-05-06 |
公开(公告)号: | CN204765999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1-18 |
发明(设计)人: | 刘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市爱嘉义齿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C13/083 | 分类号: | A61C13/083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23000 广东省东莞市万***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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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义齿 前牙形修 刀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口腔固定修复体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义齿前牙形修刀具。
背景技术
口腔固定修复体是应用于缺损牙齿修复的一种义齿方式。目前临床上对缺损牙齿进行修复时,越来越多地应用金属烤瓷义齿、全瓷义齿等表面覆有瓷的义齿。
由于瓷粉经高温烧结或机械加工后会有变形,因此较难精确控制形态。故而还需对形态进行修整,以使其结构和色泽与真牙相匹配。但由于义齿的瓷体强度高,成品与真牙的匹配度要求高,每一义齿的形态也各不相同,前牙和后牙的牙结构及其作业要求也不同。而目前尚无专用于修整义齿形态的刀具,仅靠通用刀具进行形态修整往往难以实现义齿与真牙的完美匹配,易造成突刺、间隙过大等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基于此,有必要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种专用于义齿形态修整,使用方便的义齿前牙形修刀具。
一种义齿前牙形修刀具,包括刀柄和刀头,所述刀柄呈杆状,刀头固定于刀柄,所述刀头呈钝角三角形状,刀头的长边形成有刀刃,所述刀刃平行于刀柄设置,刀头的钝角处至刀刃的高度不大于刀刃长度的1/2。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刀刃长4.5~6㎝。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刀头的钝角处设置有圆弧过渡。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刀头除刀刃外的厚度为0.08~0.1㎝。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刀头可拆卸地固定于所述刀柄。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刀头螺纹连接固定于刀柄。
上述义齿前牙形修刀具,由于刀头呈钝角三角形状,刀头的长边形成有刀刃,所述刀刃平行于刀柄设置,三角形状的刀头结构强度高,使用刀刃切削义齿表面时不易造成崩裂,且刀刃前端形成尖角,可用于义齿沟缝处的挑、刻等操作,使用方便,适于义齿形态修整的复杂要求,能提高义齿形修精度。
附图说明
图1为义齿前牙形修刀具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一种义齿前牙形修刀具包括刀柄110和刀头120,所述刀柄110呈杆状,刀头120固定于刀柄110,所述刀头120呈钝角三角形状,刀头120的长边形成有刀刃121,所述刀刃121平行于刀柄110设置,刀头120的钝角122处至刀刃121的高度不大于刀刃121长度的1/2。
由于刀头120呈钝角三角形状,刀头120的长边形成有刀刃121,所述刀刃121平行于刀柄110设置。三角形状的刀头120结构强度高,使用刀刃121切削义齿表面时不易造成崩裂。且刀刃121前端形成尖角,可用于义齿沟缝处的挑、刻等操作,使用方便,适于义齿形态修整的复杂要求,能提高义齿形修精度。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刀刃121长4.5~6㎝。作为义齿前牙的专用形修刀具,在前牙形修过程中多有切削动作,故而刀刃121宜应略长于义齿前牙最大维度,以便对义齿进行最大维度的修整;但也不可过长,以免操作不便。故而合理选择刀刃121长4.5~6㎝。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刀头120的钝角122处设置有圆弧过渡。因所述刀刃121形成于刀头120的长边,即是说,呈钝角三角形状的刀头120,其钝角122设置于远离刀刃121的一侧端,在形修作业中,钝角122处不参与工作,仅对刀刃121处其支撑作用。故而钝角122处设置圆弧过渡,避免该处形成尖锐突起,一方面避免应力集中,进一步提高了刀头120的整体结构强度,另一方面亦避免钝角122处划伤义齿表面或刺伤操作者。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刀头120除刀刃121外的厚度为0.08~0.1㎝。刀头120厚度过小则强度降低,厚度过大则不便于伸入如牙邻沟等位置进行切削作业,故而合理选择厚度为0.08~0.1㎝。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刀头120可拆卸地固定于所述刀柄110。如此,到刀头120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可将刀头120自刀柄110处拆下,更换新的刀头120即可。应当理解的是,可拆卸地固定的连接方式是一种常见的连接方式,如卡扣、过盈配合等均可实现可拆卸,且连接时固定的可拆卸地固定连接。
在其中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刀头120即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可拆卸地固定连接于刀柄110。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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