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飞行器内装饰吸塑加工用防打皱模具有效
申请号: | 201520280003.5 | 申请日: | 2015-05-05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40776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16 |
发明(设计)人: | 吴晔球;徐剑俊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逸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9C51/36 | 分类号: | B29C51/36 |
代理公司: | 上海海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58 | 代理人: | 季萍 |
地址: | 212132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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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飞行器 装饰 吸塑加 工用 打皱 模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防打皱模具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飞行器内装饰吸塑加工用防打皱模具。
背景技术
现有的吸塑模具在工作时,由于设计不合理,经常会造成产品表面产生皱纹的现象,需要人工进行打磨,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满足不了厂家的需求。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飞行器内装饰吸塑加工用防打皱模具,解决现有的吸塑模具在工作时,由于设计不合理,经常会造成产品表面产生皱纹的现象,需要人工进行打磨,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满足不了厂家的需求的问题。
为解决以上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方案:
一种飞行器内装饰吸塑加工用防打皱模具,包括模具,所述的模具内设有凹槽,所述的模具上依次设有第一主板、倾斜板与第二主板,所述的第一主板、倾斜板与第二主板上均匀设有多个圆形通孔,所述的圆形通孔的孔径为5-15mm,所述的第一主板与第二主板平行,所述的第一主板的宽度R1是第二主板宽度R2的四分之一,所述的倾斜板的宽度R3是第一主板宽度R1的二分之一,所述的倾斜板一侧与第一主板相连,另一侧通过一个弧形过渡部件与第二主板连成一体式结构,所述的倾斜板的倾斜度为α,α为135°-165°,所述的弧形过渡部件的弧度为β,β为15°-35°,所述的第一主板上设有第一凸起,所述的第二主板上设有第二凸起,所述的倾斜板与弧形过渡部件上设有第三凸起,所述的第一凸起与第二凸起大小、形状完全相同,所述的第二凸起的高度r1是第三凸起高度r2的四分之一,宽度R4是第三凸起宽度R5的三分之一。
本方案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飞行器内装饰吸塑加工用防打皱模具,在模具内设置凹槽,模具上依次设置第一主板、倾斜板与第二主板,倾斜板一侧与第一主板相连,另一侧通过一个弧形过渡部件与第二主板连成一体式结构,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利用倾斜板与弧形过渡部件相配合,完美的去除模具在工作时,会造成产品表面产生皱纹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满足厂家的需求;第一主板、倾斜板与第二主板上均匀设有多个圆形通孔,圆形通孔的孔径为5-15mm,吸塑效果更好,无死角,完全去除成本内的水分,使成本表面更加平整,光洁,提高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俯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所示,一种飞行器内装饰吸塑加工用防打皱模具,包括模具1,所述的模具1内设有凹槽2,所述的模具1上依次设有第一主板3、倾斜板4与第二主板5,所述的第一主板3、倾斜板4与第二主板5上均匀设有多个圆形通孔6,所述的圆形通孔6的孔径为5-15mm,所述的第一主板3与第二主板5平行,所述的第一主板3的宽度R1是第二主板5宽度R2的四分之一,所述的倾斜板4的宽度R3是第一主板3宽度R1的二分之一,所述的倾斜板4一侧与第一主板3相连,另一侧通过一个弧形过渡部件7与第二主板5连成一体式结构,所述的倾斜板4的倾斜度为α,α为135°-165°,所述的弧形过渡部件7的弧度为β,β为15°-35°,所述的第一主板3上设有第一凸起8,所述的第二主板5上设有第二凸起9,所述的倾斜板4与弧形过渡部件7上设有第三凸起10,所述的第一凸起8与第二凸起9大小、形状完全相同,所述的第二凸起9的高度r1是第三凸起10高度r2的四分之一,宽度R4是第三凸起10宽度R5的三分之一。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飞行器内装饰吸塑加工用防打皱模具,在模具内设置凹槽,模具上依次设置第一主板、倾斜板与第二主板,倾斜板一侧与第一主板相连,另一侧通过一个弧形过渡部件与第二主板连成一体式结构,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利用倾斜板与弧形过渡部件相配合,完美的去除模具在工作时,会造成产品表面产生皱纹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满足厂家的需求;第一主板、倾斜板与第二主板上均匀设有多个圆形通孔,圆形通孔的孔径为5-15mm,吸塑效果更好,无死角,完全去除成本内的水分,使成本表面更加平整,光洁,提高生产效率。
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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