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牙科面罩有效
申请号: | 201520189062.1 | 申请日: | 2015-03-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890239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23 |
发明(设计)人: | 焦久琴 | 申请(专利权)人: | 从光梅 |
主分类号: | A61C19/00 | 分类号: | A61C19/00 |
代理公司: |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32207 | 代理人: | 蒋海军 |
地址: | 237496 安徽***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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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牙科 面罩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牙科辅助用具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牙科面罩。
背景技术
牙齿,作为人体最坚硬的器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口洁白整齐的牙齿,可以增加第一印象分,而不健康的牙齿往往成为人们“难以启齿”的伤痛。当牙齿出现疾病时,应当及时到牙科就诊,而在牙科就诊时,经常会遇到牙科医生使用超声波喷雾或喷药的治疗手段,这个时候就会有水雾或药物由于牙齿的反冲力飞溅到人的面部及鼻部周围,造成患者呼吸不适及面部皮肤污染。
中国专利号ZL201320197917.6,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4日,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牙科面罩,该申请案涉及一种一种牙科面罩。该牙科面罩包括透明罩体和固定在透明罩体上的头箍,透明罩体的上部为视线区,所述透明罩体上设置有光源和挡片,光源位于视线区的上方,挡片位于视线区的下方,挡片横向设置,挡片往前下方倾斜。本实用新型能实时地为医生提供了照明,挡片能减少飞溅的液体溅到视线区的概率,大大改善了医生在操作时的视线。该实用新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牙科医生工作时的不便,但是不适用于患者佩戴。
实用新型内容
1.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了一种牙科面罩,采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对牙病患者的面部进行有效遮挡,保证患者呼吸顺畅且不影响患者视线。
2.技术方案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为: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牙科面罩,面罩本体上设置有可视层及开口,所述的开口位于面罩本体下部,该开口尺寸大于人嘴充分张开的平均大小,所述的可视层位于面罩本体上部与人眼位置相匹配;所述的面罩本体的两侧设置有挂耳。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的突起位于面罩本体的中部,位于透明层与开口中间,且三者的中心点位于同一竖直轴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的面罩本体的中部设置有突起,该突起的形状与鼻子的形状像匹配,突起位于可视层与开口中间,且三者的中心点位于同一竖直轴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的面罩本体的材料为无纺布。
3.有益效果
采用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显著效果:
(1)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牙科面罩,面罩本体将脸部覆盖,有效的遮挡了在牙病诊疗的过程中产生的飞溅液体;
(2)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牙科面罩,面罩本体设置有大于人嘴充分张开平均大小的开口及可视层,可以保证患者在可视情况下完成诊疗过程,增加患者的安全感,同时防止飞溅液体伤害眼睛;
(3)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牙科面罩,面罩本体上设置有突起,该突起位于面罩本体的中部可视层和开口中间,与鼻子的形状相匹配,面罩本体的材料为无纺布,这样的结构设计可以保证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呼吸顺畅,避免药物喷溅对人体呼吸过程造成的不适。
(4)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牙科面罩,面罩本体的两侧设置有挂耳,便于面罩整体的固定,增加整体的稳定性,不易移动脱落。
(5)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牙科面罩,结构合理、实用性强且制作成本低,有利于大范围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牙科面罩的结构示意图。
示意图中的标号说明:
1、面罩本体;2、可视层;3、突起。
具体实施方式
为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描述。
实施例1
结合图1,本实施例的一种牙科面罩,面罩本体1采用无纺布材料,面罩本体1上设置有可视层2、突起3及开口,开口位于面罩本体1下部,该开口尺寸大于人嘴充分张开的平均大小,可视层2位于面罩本体1上部与人眼位置相匹配,面罩本体1的中部设置有突起3,该突起3的形状与鼻子的形状像匹配,突起3位于可视层2与开口中间,且三者的中心点位于同一竖直轴上,可视层2可以是简易的开口也可以是透明层等所有满足可视效果的结构,面罩本体1的两侧还设置有挂耳。
使用时,利用面罩本体1两侧的挂耳,使得整个面罩覆于脸上,保证突起3与使用者的鼻子相贴合,此时可视层2与开口即与眼睛和嘴巴的位置相贴合,由于开口的独特尺寸实际,可以保证牙部诊疗过程顺利进行,且患者不会有感觉器官的不适。
以上示意性的对本实用新型及其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该描述没有限制性,附图中所示的也只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之一,实际的结构并不局限于此。所以,如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受其启示,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创造宗旨的情况下,不经创造性的设计出与该技术方案相似的结构方式及实施例,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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