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空气净化器有效
申请号: | 201520042564.1 | 申请日: | 2015-01-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4534857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8-05 |
发明(设计)人: | 中园义信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日创辉贸易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F1/02 | 分类号: | F24F1/02;F24F13/28;F24F13/20;B01D46/10;B01D53/86;A61L9/16;A61L9/18;F21V33/00;F21Y101/02;A61L101/02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金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4297 | 代理人: | 胡清方;彭友华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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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空气 净化器 | ||
1.一种空气净化器,包括主体(1),设在所述主体(1)内的过滤层(2)以及抽风机(3),所述过滤层(2)设在所述主体(1)的进风口(11)处,所述抽风机(3)设在所述主体(1)的出风口(12)的内壁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进风口(11)的内表面涂有第一二氧化钛层,在所述过滤层(2)和抽风机(3)之间设有用于与所述第一二氧化钛层相互作用的至少一个发出的光的波长范围是大于等于390nm小于等于460nm的第一LED灯(4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罩在所述主体(1)的出风口(12)端的设有通孔(51)的罩体(5),所述罩体(5)的内表面上设有第三二氧化钛层,所述主体(1)的出口端(12)处还设有伸进所述罩体(5)内的用于与所述第三二氧化钛层作用的至少一个发出的光的波长范围是大于等于390nm小于等于460nm的第三LED灯(43),所述第三二氧化钛层和所述第三LED灯(43)作用对从所述出风口(12)出来的空气作进一步净化。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在所述出风口(12)处的带有弹性件(71)的罩体加固件(7),安装所述罩体(5)时,使所述弹性件(71)互相靠拢,罩上所述罩体(5),所述弹性件(71)向外撑开并将所述罩体(5)固定住。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主体(1)的出口端(12)处还设有与所述第三LED灯(43)共同伸进所述罩体(5)内的用于照明的第四LED灯(44)。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的底部(13)设有支撑脚(15),当所述照明用的第四LED灯(44)被点亮时,将所述主体(1)置于桌台上作为台灯使用。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三LED灯(43)和第四LED灯(44)外设有透明的灯罩(421)。
7.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层(2)是海绵层(21),或是活性炭层(22),或是HEPA,或是海绵层(21)与活性炭层(22)的结合。
8.根据权利要求2 或3 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罩体(5)的形状是卵形的或球形的。
9.根据权利要求2 或3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罩体(5)是由陶瓷材料制作的或者是由玻璃材料制作的。
10.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于所述主体(1)底部的底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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