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饼状食品送料机构在审
申请号: | 201510516552.2 | 申请日: | 2015-08-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5083939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1-25 |
发明(设计)人: | 孙勇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G47/24 | 分类号: | B65G47/24;B65G47/74 |
代理公司: | 重庆强大凯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50217 | 代理人: | 隋金艳 |
地址: | 401220 ***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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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食品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食品加工送料技术,具体涉及一种饼状食品送料机构。
背景技术
食品包装是食品加工的一个重要环节,包装使食品在离开工厂到消费者手中的流通过程中,防止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外来因素的损害,也具有保持食品本身质量稳定的功能,方便食品的食用,同时又是表现食品外观,吸引消费的功能,具有物质成本以外的价值。食品在包装前,需要经由前一个工序运送到包装机上,如饼状食品,目前饼状食品通常采用传送带送料,具体是,每个饼状食品均平铺在传送带上(若叠置在传送带上容易打滑散乱),随传送带一起输送,这样的送料方式虽然可保证送料的连续性,但是这样的传动结构整体体积大,占用空间大,并且由于饼状食品是平铺在传送带上的,因此送料效率也低。
发明内容
本发明意在提供一种体积小、送料效率高的饼状食品送料机构。
本方案中的饼状食品送料机构,包括导座,导座的上部沿导座的长度方向开有第一导向槽,导座的侧向设有竖直的滑板,滑板的一个竖面与一水平气缸的活塞杆固定,滑板位于导座的侧面分别设有两个水平并排的滚轮,两个滚轮均位于第一导向槽内并可沿第一导向槽滚动,滑板背向导座的侧面分别并排设有两个竖直的托杆,两托杆的上端均与一托板固定,托板的上部开有圆形凹槽。
本发明方案的工作原理及有益效果如下:
送料时,从上一道工序落下的饼状食品依次叠置在托板上部的圆形凹槽内,然后启动气缸,气缸的活塞杆伸长,带动滑板沿着导座向前送料,在送料过程中,导座上部的第一导向槽对竖板具有运动导向作用,且滑板侧向的滚轮在第一导向槽内滚动,使运送更加平稳。
本发明的送料机构,相比于现有的传送带输送来说,体积小,占用空间小,而且由于饼状食品是叠置在托板上部的,并且下部的饼状食品通过圆形凹槽限位,可保证饼状食品送料时不会散乱,送料效率高。
进一步,导座的下部沿导座的长度方向开有第二导向槽,滑板的下部固定有一导条,导条的上部设有条状凸起,条状凸起卡接在第二导向槽内并可沿第二导向槽滑动。第二导向槽和导条上部凸起的配合,进一步对滑板的运动进行导向,提高运行的平稳性。
进一步,滑板背向导座的侧面分别固定有两个导向筒,两个导向筒的上端均开口,托杆穿设进导向筒内。导向筒具有在竖向稳定托杆的作用。
进一步,在托杆的下端与导向筒的底壁之间设有压簧。设置压簧,使托杆在竖直方向上可以微调,具体是,当托板上没有饼状食品时,压簧迫使托杆上升一段距离,以便接料,饼状食品落料完成后,在饼状食品的重力作用下,压簧被压缩,托杆在竖向下降一段距离,以使托杆和托板不会对前一道工序的出料装置产生干涉,此时可进行送料。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包括:导座1、第一导向槽2、滑板3、托杆4、托板5、圆形凹槽6、滚轮7、气缸8、导向筒9。
实施例基本如附图1所示:本实施例饼状食品送料机构,在导座和滑板的下方可设置基座,导座固定在基座上,而滑板置于基座上并可滑动。设置基座可使整个机构在运行时更加平稳,并且可增加滑板的使用寿命,因为,滑板仅靠滚轮在第一导向槽内来支撑的话,长时间使用滚轮容易磨损,轮轴容易变形。
导座的上部沿导座的长度方向开有第一导向槽,导座的侧向设有竖直的滑板,滑板位于导座的侧面分别设有两个水平并排的滚轮,两个滚轮均位于第一导向槽内并可沿第一导向槽滚动。滑板背向导座的侧面分别并排设有两个竖直的托杆,滑板背向导座的侧面分别固定有两个导向筒,两个导向筒的上端均开口,托杆穿设进导向筒内。在托杆的下端与导向筒的底壁之间设有压簧。两托杆的上端均与一托板固定,托板的上部开有圆形凹槽。
导座的下部沿导座的长度方向开有第二导向槽,滑板的下部固定有一导条,导条的上部设有条状凸起,条状凸起卡接在第二导向槽内并可沿第二导向槽滑动。
本实施例带动滑板滑动的动力采用气动,具体是滑板的一个竖面与水平气缸的活塞杆固定,通过活塞杆的伸缩带动滑板前后运动送料。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发明的实施例,方案中公知的具体结构及特性等常识在此未作过多描述。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结构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该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这些都不会影响本发明实施的效果和专利的实用性。本申请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等记载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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