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智能检测门锁的移动终端、系统及其方法在审
| 申请号: | 201510093301.8 | 申请日: | 2015-03-02 |
| 公开(公告)号: | CN1047545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7-01 |
| 发明(设计)人: | 王佳;郭延顺 | 申请(专利权)人: | 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H04W4/12 | 分类号: | H04W4/12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威世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80 | 代理人: | 何青瓦 |
| 地址: | 516006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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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智能 检测 门锁 移动 终端 系统 及其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无线通信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智能检测门锁的移动终端、系统及其方法。
背景技术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度会有锁门强迫症,在每次锁门的之后几分钟内,总会感到自己没有锁门,需要回去确认是否已经锁门;或者已经回去确认已经锁门,还要反复试验几次才能确定已经锁门,导致用户的心神不宁、精神紧张,进而降低用户的体验效果。
发明内容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智能检测门锁的移动终端、系统及其方法,能够提醒用户门锁已锁上,进而提高用户的体验效果。
第一方面提供一种用于智能检测锁门的系统,其包括无线发送终端和与无线发送终端连接的移动终端,在门锁锁上时,无线发送终端接收到中断信号,并根据中断信号产生门锁已锁上的信息,移动终端从无线发送终端获取信息,并根据信息提醒用户门锁已锁上。
其中,系统还包括服务器,无线发送终端和移动终端均与服务器连接,无线发送终端还判断到插入门锁的钥匙异常,则无线发送终端发送异常信号给服务器,服务器根据异常信号产生提醒请求,并将提醒请求发送给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提醒请求提醒用户门锁异常。
其中,移动终端包括第一通信模块、第一处理模块以及提醒模块,第一处理模块分别与第一通信模块和提醒模块连接,第一通信模块用于分别从无线发送终端或服务器获取信息或提醒请求;第一处理模块用于根据信息或提醒请求产生第一提醒信号或第二提醒信号;提醒模块用于根据第一提醒信号或第二提醒信号提醒用户门锁已锁上或门锁异常。
其中,在第一通信模块用于分别从无线发送终端或服务器获取信息或提醒请求时,第一处理模块还通过第一通信模块反馈已接收到信息给无线发送终端或服务器。
其中,无线发送终端包括验证模块、第二处理模块以及第二通信模块,第二处理模块分别与验证模块和第二通信模块连接,验证模块用于判断插入门锁的钥匙是否异常,若异常,则第二处理模块产生异常信号,第二通信模块用于将异常信号发送给服务器。
第二方面提供一种智能检测锁门的方法,其应用于智能检测锁门的系统,系统包括无线发送终端和与无线发送终端连接的移动终端,方法包括:无线发送终端在门锁锁上时接收到中断信号,并根据中断信号产生门锁已锁上的信息;移动终端从无线发送终端获取信息,并根据信息提醒用户门锁已锁上。
其中,系统还包括服务器,方法还包括:无线发送终端判断到插入门锁的钥匙异常,则无线发送终端发送异常信号给服务器;服务器根据异常信号产生提醒请求,并将提醒请求发送给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提醒请求提醒用户门锁异常。
第三方面提供一种用于智能检测锁门的移动终端,其包括第一通信模块、第一处理模块以及提醒模块,第一处理模块分别与第一通信模块和提醒模块连接,在门锁锁上时,第一通信模块从无线发送终端获取门锁已锁上的信息,第一处理模块根据信息产生第一提醒信号,提醒模块根据第一提醒信号提醒用户门锁已锁上。
其中,第一通信模块从服务器获取提醒请求,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提醒请求产生第二提醒信号,提醒模块根据第二提醒信号提醒用户门锁异常。
其中,第一处理模块还通过第一通信模块反馈已接收到信息给无线发送终端或服务器。
通过上述方案,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通过在门锁锁上时,无线发送终端接收到中断信号,并根据中断信号产生门锁已锁上的信息,移动终端从无线发送终端获取信息,并根据信息提醒用户门锁已锁上,能够提高用户的体验效果。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其中:
图1是本发明第一实施例的智能检测门锁的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第一实施例的智能检测锁门的方法的流程图;
图3是本发明第二实施例的智能检测锁门的方法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的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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