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管理物品寄送的系统和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480028688.2 | 申请日: | 2014-03-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5453129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3-30 |
发明(设计)人: | 詹姆士·莫迪;西山浩平 | 申请(专利权)人: | 森德私人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50/28 | 分类号: | G06Q50/28 |
代理公司: | 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04 | 代理人: | 王达佐;王艳春 |
地址: | 澳大利亚新*** | 国省代码: | 澳大利亚;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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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管理 物品 寄送 系统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管理物品寄送的系统和方法。具体地,本发明涉及在在线服务的同级用户之间管理物品寄送的系统和方法。
背景技术
诸多在线服务通常由于在线的销售、交易、馈赠、借用、以物易物、交换、租赁或分享,而需要在其用户之间寄送商品。对于在线的购买与销售,通常利用诸如澳大利亚邮政(AustraliaPost)、联邦快递(FedEx)、UPS或美国邮政(USPostal)的邮政服务或快递服务,经由邮寄在这些在线服务的用户之间寄送物品。通常,经由这些服务的邮寄包括寄送物品,例如以信封或包裹从邮政信箱或邮局寄送至接收地址。邮寄的物品通常标记有通知邮政服务物品目的地的接收地址,以及若未成功递送至接收地址时退回物品的寄件人地址。用于邮寄的费用通常由寄件人通过购买一张或多张邮票并将该一张或多张邮票粘贴至信封或包裹来支付。可替代地,寄件人可通过购买将邮寄物品的预付信封、小包或包来支付用于邮寄的费用。
这种寄送物品的方法当被用于在在线服务的两个同级之间寄送物品时,具有若干严重的缺陷。首先,这种代表寄件人将物品从一用户寄送至另一用户的方法通常需要高昂的交易费用。寄件人必须购买用于邮寄物品的邮票或预付信封、小包或包,该过程也可能不方便和/或耗时。对于包括馈赠、以物易物、交换或借用(不包括财务交易或不依靠寄件人信誉)的服务,购买邮票或预付邮资的费用可能过高,从而打消用户使用该服务的念头。
在在线服务的用户之间邮寄物品的第二个问题在于,在线服务难以追踪物品。这意味着当用户未接收到物品或者接收到损坏的物品时,寄送物品的用户可主张:物品被邮政服务遗失或损坏。在这种争议中,因为在线服务没有是否邮寄物品、是否正确地包装物品和/或邮寄之前物品的状况的可靠记录,所以在线服务难以进行调解。虽然一些邮寄服务提供寄送物品的第一用户可从邮政服务接收追踪号的挂号邮寄选项,但是这通常需要额外的费用,并且依靠向服务提供追踪号的第一用户的信誉或接收邮寄物品的第二用户的信誉,以使得第二用户可追踪该邮寄。
经由一般邮寄或挂号邮寄在在线服务的多个用户之间寄送物品的又一问题在于,接收用户必须向寄送用户公开诸如其姓名和地址的个人详细资料。如果两个用户彼此不熟悉,则对于两个用户而言没有用于彼此保持匿名并保留个人隐私的机制。此外,在非可信环境下,对于第三方而言没有用于出于安全目的而检查包裹的机制。
第4,816,824号和第5,971,587号美国专利教导了,通过将标签粘附至物品来追踪物品,以及使用验证装置来识别物品。然而,这些标签是针对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商务而设计,并需要供应商可以利用打印设备或者具有预购标签和粘附标签的能力。
第7,295,997号、第7,376,598号和第7,848,961号美国专利(所有这些专利均属于Estes等人)教导了允许顾客从在线供应商的网点匿名地购买和接收物品的系统和方法。在每种系统和方法中,顾客必须在执行电子交易之前,购买包括其加密的地址详细资料的代价券。当进行购买时,用户提供该代价券并从商业网站重新定向到支付网站,在该支付网站中,顾客可被报价且可向托运人支付运输金额。在支付之后,由托运人向供应商提供托运标签。该标签可包括重贴标签位置的条形码或者数字表示以及与顾客对应的唯一标识符。供应商将出货标签印刷并粘附至包含所购物品的包裹,并将该包裹邮寄至重贴标签位置(在该重贴标签位置读取或扫描包裹的唯一标识符以确定顾客的姓名和地址),然后对包裹进行重贴标签。
在Estes等人的每个美国专利中所教导的解决方案用于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交易,而不用于在线服务的两个同级之间的交易。例如,虽然该解决方案为顾客提供对供应商的匿名,但其未考虑供应商对顾客的匿名。
Estes等人的美国专利中所教导的系统还是复杂的:在交易之前,为了保证关键的步骤,既要依靠供应商又要依靠顾客。对于保持匿名的顾客,在与在线供应商完成交易之前,顾客必须先登陆托运公司网站并检索代价券。此外,为了完成产品的购买,顾客必须访问三个单独的网站,即供应商网站、托运公司网站和支付公司网站。对于供应商而言,Estes等人教导的系统和方法需要建立在供应商、支付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以便执行该发明。此外,由Estes等人描述的系统要求用户在能够计算出邮寄费用之前输入其代价券信息。
又一问题是,Estes等人的系统使用与客户对应的唯一标识符。这允许从数据库检索出顾客姓名和地址并置于包裹上的出货标签上,但是未提供监视或追踪各个物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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