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物理教学用力学测试器有效
申请号: | 201420831483.5 | 申请日: | 2014-12-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4359611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5-27 |
发明(设计)人: | 修可白;吕兴;王玥萌;李滨;孟庆刚;白继元;姜平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黑龙江工程学院 |
主分类号: | G01N3/14 | 分类号: | G01N3/14;G01N3/06;G09B23/08 |
代理公司: | 无 | 代理人: | 无 |
地址: | 150050 黑龙江省哈尔*** | 国省代码: | 黑龙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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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物理 教学 用力 测试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物理教学装置,具体涉及力学实验用拉伸力测试器拉力装置的改进结构。
背景技术
力学拉伸测试是指在承受轴向拉伸载荷下测定材料特性的试验方法。利用拉伸试验得到的数据可以确定材料的弹性极限、伸长率、弹性模量、比例极限、面积缩减量、拉伸强度、屈服点、屈服强度和其它拉伸性能指标。从高温下进行的拉伸试验可以得到蠕变数据。金属拉伸试验的步骤可参见ASTM E-8标准。塑料拉伸试验的方法参见ASTM D-638标准、D-2289标准(高应变率)和D-882标准(薄片材)。ASTM D-2343标准规定了适用于玻璃纤维的拉伸试验方法;ASTM D-897标准中规定了适用于粘结剂的拉伸试验方法;ASTM D-412标准中规定了硬橡胶的拉伸试验方法。
中国专利文献CN203224788U,公开了一种微电脑拉力控制装置,该装置通过微电脑控制拉力,人力进行物体的拉力、拉断力、断裂伸长率、撕裂力、剥离力等进行测试。上述测试装置存在拉力不均衡,测试结果误差大,不能够直观的反应测试结果。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物理教学用力学测试器,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现有的拉力测试装置存在拉力不均衡,测试结果误差大,不能够直观的反应测试结果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物理教学用力学测试器,包括支撑架,支撑架由底座、设置于底座上面的顶梁和支撑于顶梁左右侧的立柱构成框架式结构;左右立柱内侧各有一个竖向设置的滑道,一个水平设置的拉力平衡杆设置于支撑架内,拉力平衡杆两端有滑块,两个滑块分别与两个滑道滑动配合;在支撑架顶梁下面和拉力平衡杆上面分别安装有夹持器;在拉力平衡杆下面中间位置固定有一个砝码托盘,砝码托盘内设置有砝码;在拉力平衡杆下面左右对称设置有螺旋压缩弹簧,螺旋压缩弹簧两端分别顶在拉力平衡杆和底座上。
本实用新型夹持器之间安装被测量的物体。在测量时,对被测物的拉力等于拉力平衡杆、砝码托盘、砝码重量的总和减去两个螺旋压缩弹簧的弹力。由于采用对称设置的两个螺旋压缩弹簧,因此拉力平衡杆的拉力均衡,测量数据比较准确。由于在支撑架的两个立柱上有刻度线,因此可以直观的观察到物体拉伸的长度和螺旋压缩弹簧的压缩量。本实用新型具有体积小、操作方便、测试过程直观、测试数据准确的优点,比较适合物理教学实验使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A-A剖视图。
图中符号说明:支撑架1,夹持器2,拉力平衡杆3,砝码托盘4,螺旋压缩弹簧5,刻度线6,滑道7,滑块8。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用最佳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的说明。
如图1-2所示,物理教学用力学测试器,支撑架为塑料或塑钢材 料,要求一定强度。支撑架1由底座、设置于底座上面的顶梁和支撑于顶梁左右侧的立柱构成框架式结构,在支撑架1的左右立柱前侧表面分别有刻度线6。左右立柱内侧各有一个竖向设置的滑道7,滑道截面是T形。一个水平设置的拉力平衡杆3设置于支撑架1内,拉力平衡杆3两端有滑块8,两个滑块8分别与两个滑道7滑动配合,滑块设置于滑道的T形槽中。在支撑架1顶梁下面和拉力平衡杆3上面分别安装有夹持器2,夹持器位于中间位置。夹持器结构没有特别要求,只要能够将被测物体夹牢固就行。在拉力平衡杆3下面中间位置固定有一个砝码托盘4,砝码托盘4内设置有砝码;在拉力平衡杆3下面左右对称设置有螺旋压缩弹簧5,螺旋压缩弹簧5两端分别顶在拉力平衡杆3和底座上。使用时,将被测量的物品夹持好,加入砝码,被测物体展开后记录拉力平衡杆的刻度,继续加入砝码,使被测物体拉伸,被测物体拉断时记录拉力平衡杆所在刻度,通过上述刻度差可以计算螺旋压缩弹簧压缩量,同时可以得出被测物体的拉伸长度,同时计算出施加的拉力。上述装置广泛应用于橡胶、塑料、电线电缆、纺织物、纤维或布料等非金属材料及金属丝、金属箔、金属板材和金属棒的力学性能试验。还适用于各种产品拉伸、剥离、撕裂试验。
最后应说明的是: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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