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有效
申请号: | 201420451206.1 | 申请日: | 2014-08-12 |
公开(公告)号: | CN204040485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2-24 |
发明(设计)人: | 潘海涛;张弛;李溯;赵磊;张晏强;陈小龙;尚峰;李烁;董玉雷 | 申请(专利权)人: | 济宁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G21/02 | 分类号: | E04G21/02;E04G21/12 |
代理公司: | 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 37218 | 代理人: | 李桂存 |
地址: | 272000 山东***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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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现浇板 厚度 钢筋 保护层 控制 支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装置,具体是一种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
背景技术
建筑施工现浇结构工程中,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较大,这种偏差危害会降低现浇板刚度及承载力,易产生结构裂缝,影响结构安全;钢筋保护层与建筑物耐久性密切相关,若控制不到位直接影响建筑物使用寿命。
实用新型内容
为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它具有保证现浇板浇筑厚度的准确性,具有钢筋保护层控制好,检测合格率高;可提高工程观感质量,并降低工程成本的性能。
为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采用以下技术方案: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它包括底座、立杆,所述底座呈十字交叉型;底座中部设置立杆,立杆顶端设置U型托槽,U型托槽两侧均安装上部平杆。
上述的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所述底座与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底层钢筋保护层同等厚度,支架高度与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厚度相同。
上述的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所述立杆整体为高强塑料材质,一体注塑成型。
本实用新型经反复试验获知,本实用新型的板厚控制支架为刚性支架,与钢筋网片连接牢固,不易倾倒、损坏;支架高度与板厚相同,板厚尺寸控制准确。通过检测结果显示,控制效果良好。
本实用新型解决了楼板厚度不易控制的技术缺陷,且提高了钢筋保护层检测合格率,同时现浇板平整度及观感质量显著提高;在使用过程中,提高施工效率,加快找平速度,减少了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操平放线工作,简化工作程序,降低了技术人员工作量。同时减少操平过程中对已浇筑混凝土的踩踏,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且减少人工成本,可广泛适用于现浇结构中的楼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技术。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新型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新型底座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描述:
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它包括底座1、立杆2,所述底座1呈十字交叉型;底座1中部设置立杆2,立杆2顶端设置U型托槽3,U型托槽3两侧均安装上部平杆4。
具体的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所述底座1与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底层钢筋保护层同等厚度,支架高度与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厚度相同。
具体的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所述立杆整体为高强塑料材质,一体注塑成型。
使用方法:现浇板模板施工完毕后,进行模板的技术复核和验收,尤其是复测模板标高、平整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模板验收完成后绑扎现浇板钢筋,钢筋网绑扎完成后,在现浇板上层及下层钢筋间安装控制支架;现浇板的下层板筋放在支座上,上层钢筋放入U型托槽,用绑丝固定牢固。各板厚控制支架呈梅花型排列布置,间距1.5m。
由于现浇板厚度及钢筋保护层控制支架为刚性支架,与钢筋连接牢固,不易倾倒、损坏;支架与板厚相同,板厚尺寸控制准确。通过检测结果显示,控制效果较佳。
底座可作为下层钢筋保护层使用;U型托槽安放上层钢筋,可控制现浇板上皮钢位置,进而控制上层钢筋保护层;立杆控制上层及下层钢筋间距,可作为上下层钢筋马镫使用,起到一架多用的效果。本技术可广泛适用于现浇结构中的楼板厚度控制。如楼板厚度超过160mm,则支架杆刚度需要加强。
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使用2m铝尺按照标定的厚度进行找平施工,提高了施工效率,降低劳动强度,节省人工费用;同时提高了现浇板表面平整度。
通过本技术方案的实施,显著提高了现浇板结构尺寸验收合格率,工程试用结果表明,合格率能够达到95%以上;支架可精确控制钢筋保护层,在应用的工程中,钢筋保护层检测合格率有所提高;此技术有利于控制现浇板表面平整度,提高了现浇板施工质量,为工程创优打下良好基础。
本技术方案施工简单,支架易加工,安装方便,楼板厚度控制精确,保护层厚度控制准确,经检测部门检测,楼板厚度及保护层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时减少材料浪费,降低混凝土损耗率;操作简单,施工效率高,减少浇筑时的人工;控制效果好,板厚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合格率提高,减少了修补及返工费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本实用新型未详述部分均为公知技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范围内进行的通常变化或替换都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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