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放电电路有效
申请号: | 201420274698.1 | 申请日: | 2014-05-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72383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0-08 |
发明(设计)人: | 金薇;吴振英;汤小兰;刘勇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主分类号: | H05B37/00 | 分类号: | H05B37/00 |
代理公司: | 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36 | 代理人: | 胡晶 |
地址: | 215104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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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太阳能 led 照明 装置 放电 电路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太阳能照明装置控制电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太阳能LED的放电电路。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和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世界能源危机的日益严重,石油价格不断上涨,利用常规能源已不能适应世界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尤其是太阳能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随着氮化稼为代表的第三代半导体的兴起以及白色LED的成功研制,白光LED被认为是21世纪最有价值的新光源,白光LED照明取代传统照明而成为人类照明的主要方式。作为结合太阳能和LED两者优点的太阳能LED照明装置将具有很大的实用性。
较为常见的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结构中主要有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驱动电路(用来驱动LED)。蓄电池的性能会直接影响到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好坏,因此,如何提高其可靠性、降低成本是目前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提供了一种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放电电路。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放电电路,连接在一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蓄电池与驱动电路之间,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放电电路包括:
一功率场效应管,漏极连接驱动电路,源极接地,功率场效应管的栅极和源极之间连接有一电阻;
一稳压二极管,正极连接功率场效应管的源极,负极连接功率场效应管的栅极;
一光耦合器,输出端连接功率场效应管的栅极,接地端通过一电容接地,正极通过一电阻连接一电源,Vcc端连接蓄电池的正极;
一三极管,发射极接地,集电极连接光耦合器的负极,基极分别通过一可调电阻接收一放电控制信号以及通过一电阻接地。
较佳的,放电控制信号包括低电平和高电平,在放电控制信号为高电平的状态下,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放电电路导通,驱动电路从蓄电池获取电能,在放电控制信号为低电平的状态下,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放电电路断开。
较佳的,电源为+5V电源。
本实用新型性能优异、稳定可靠、电路简单、故障率低,适用于现有的太阳能照明装置中。
附图说明
图1所示的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电路图;
图2所示的是光耦合器的电路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和讨论,显然,这里所描述的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例,并不是全部的实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为了便于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理解,下面将结合附图以具体实施例为例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且各个实施例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限定。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太阳能LED照明装置的放电电路,包括:
以功率场效应管V5为核心,其漏极输出控制驱动电路,源极接地,栅极通过电阻R12接光耦合器的输出端;稳压二极管D4正极接功率场效应管V5的源极,负极接功率场效应管V5的栅极;电阻R13接在功率场效应管V5的栅极与源极之间;光耦合器的正极通过电阻R11接+5V电源,负极接三极管V4的集电极;三极管V4的发射极接地,基极分别通过可调电阻R10接收放电控制信号,通过电阻R9接地。调节R10可改变三极管V4的偏置电压,满足V4的导通条件。
当放电控制信号给出高电平时,三极管V4导通,光电耦合器输出高电平,功率场效应管V5的栅源电压被箝位于10V,功率场效应管V5导通,蓄电池通过驱动电路向LED负载供电,当放电控制信号给出低电平时,三极管V4截止,功率场效应管V5开关处于断开状态,蓄电池不能向LED负载供电。
在本实施例中,功率场效应管V5采用IRF3205,光耦合器采用TLP250,但本实用新型并不做限制,光耦合器TLP250的电路图如图2所示,1号引脚、4号引脚不连接,2号引脚为正极,3号引脚为负极,5号引脚接地,6号引脚、7号引脚为输出端,8号引脚为Vcc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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