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齿条式助力车升降自锁支架有效
申请号: | 201420151812.1 | 申请日: | 2014-03-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76875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0-15 |
发明(设计)人: | 张隆;孙沛然 | 申请(专利权)人: | 蚌埠市唐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H1/00 | 分类号: | B62H1/00;B62H5/00 |
代理公司: | 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 34117 | 代理人: | 鞠翔 |
地址: | 233040 安徽省蚌埠***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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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齿条 助力车 升降 支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助力车支架及车辆防盗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齿条式助力车升降自锁支架。
背景技术
助力车包括一切非人力车辆,主要有电动助力车和燃油助力车之分,目前,摩托车、电动车等非人力车辆用的支架是当车辆停驻时,由人力将支架置于支起状态,当车辆需要行驶时,再由人力将支架由支起状态改为收起状态,车辆方可待驶。通过人力支起、收起支架,不仅很费力气,而且当支架处于支起状态时很容易被他人擅自收起,将车推走,防盗安全性较差。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提出一种齿条式助力车升降自锁支架,该支架不仅可以对车辆完成垂直升降,驻车时还可对车辆进行自锁,提高车辆的防盗性能。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齿条式助力车升降自锁支架,包括助力车的车身、安装在车身上的锁头、以及安装在锁头内的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身上设有驱动箱,驱动箱内竖直方向上设置有升降杆,升降杆通过传动机构连接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箱内还设置有上行程开关和下行程开关,所述上行程开关与下行程开关之间设置有行程触板,行程触板一端固定在升降杆顶端,所述升降杆下端固连开口向下的U型支脚,所述驱动箱的侧壁上以及升降杆上设置有同心的销孔,销孔内设有一组配对使用的复位弹簧与销轴,销轴通过柔性连接轴与触发开关连接,该触发开关设置在锁头内,通过转动锁芯控制驱动电机正反转。
本实用新型还可有进一步的优选技术方案:
所述升降杆一侧设置有齿条,所述升降杆带齿条的一侧设置有传动齿轮,传动齿轮与齿条啮合,所述传动齿轮安装在驱动电机的主轴上,所述驱动电机固定安装在驱动箱内,所述升降杆与齿条相对的一侧设置两个导向辊。
所述导向辊为外滑轮,所述外滑轮通过转轴安装在驱动箱内,所述外滑轮的辊面与升降杆接触,所述辊面的两侧边沿设置有限位导向的凸边。
所述导向辊为内滚针,所述内滚针嵌入升降杆内安装,所述内滚针的一侧辊面凸出升降杆与驱动箱的内壁接触。
所述升降杆一侧设置有齿条,所述升降杆带齿条的一侧设置有相互配合的蜗轮与蜗杆,所述蜗轮与齿条啮合,所述蜗杆与驱动电机的主轴固连,所述驱动电机固定安装在驱动箱内,所述升降杆与齿条相对的一侧设置两个导向辊,导向辊嵌入驱动箱侧壁内安装,所述导向辊的辊面凸出驱动箱内壁与升降杆接触。
通过钥匙转动锁芯,锁芯转动同时控制触发开关,再由触发开关控制驱动电机正反转,驱动电机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升降杆在竖直方向上运动。升降杆向下伸出时,U型支脚触地并将车身支起;当升降杆向上收回时,U型支脚离开地面将车身放下,车轮触地后即可正常行驶。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齿条式助力车升降自锁支架,采用电机并通过传动装置对支架进行垂直升降,以完成支架自动支起和收起的动作,换言之,由电动代替人力支起或收起支架,这样省时省力;通过销轴与销孔的定位配合,可在支架处于支起或收起状态时,形成自锁结构;在支架支起时,能使车辆处于不能移动的锁定防盗状态,且可防止支架自动收起。
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齿条式助力车升降自锁支架:
1、可解放驾驶者的肢体,可解决使用传统助力车起/降支架费力、费时的问题,省去了开锁、启动、驻车、锁车的过程;
(例:在拥挤的停车场所,无需弯腰低头艰难地开/锁车辆;只要能保证驾驶者本人能在众多车辆的缝隙中可以进出即可)。
2、在载物和载人的时候,也能稳定的完成启动与驻车的动作;
(尤其针对妇女及体弱者在购物或接送孩子的时候,只需要关心所购物品和孩子即可)。
3、无需再增加对任何车锁的购买费用,且防盗性能优越;省力、省时、放心。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主视剖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右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左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的主视剖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的右视剖视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第三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和附图,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但下述实施例仅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并非全部。基于实施方式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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