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420131851.5 | 申请日: | 2014-03-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923827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1-05 |
发明(设计)人: | 廖彩凤;孔庆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1C1/04 | 分类号: | E01C1/04 |
代理公司: |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31272 | 代理人: | 朱俊跃 |
地址: | 200030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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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苜蓿 立体交叉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
背景技术
常见的苜蓿叶型立交一般设置有四个环形匝道,用于左转流量较小的四路交叉。它具有层次低、造价省等优点;由于环形左转匝道先进后出,入口及出口的间距较短,造成入主线及出主线的车辆交织,从而影响主线的通行能力。
当匝道出入口间距较近、匝道出入口进出车辆对主线交通干扰较大时,可设置集散车道,确保主线的快速、畅通及安全。集散车道一般采用双车道,与主线的连接应按照出入口对待,设置加减速车道,相应地,无形中增加了工程投资的成本。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通过迂回苜蓿叶型匝道设置,消除了以往主线出入口先进后出、间距不足的缺点,克服了不设置集散车道全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先进后出交织现象严重的缺点,也克服了设置集散车道的全苜蓿叶型匝道的集散车道交织现象,保证主线车辆的快速、畅通、安全。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其中,包括相交的第一主要干道和第二主要干道,在所述第一主要干道和所述第二主要干道之间形成的四个象限内分别设有一条右转匝道,所述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还包括四条左转匝道,每条所述左转匝道横跨两个相邻的所述象限;所述左转匝道包括左转迂回段和左转环形段,所述左转迂回段的入口与左转车辆驶离车道的所述右转匝道相通,所述左转环形段的出口与所述左转车辆的目标车道相通;所述左转迂回段位于与其同在一个所述象限内的所述左转环形段的外侧。
上述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主要干道上跨所述第二主要干道,所述左转迂回段下穿所述第一主要干道或者上跨所述第二主要干道。
上述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其中,所述右转匝道为一段圆弧或者多段圆弧相接而成。
与已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不需设置集散车道;
-左转匝道出入口之间无交织段,提高了匝道及主线的通行能力;
-占地、建筑高度、工程造价略低于设置集散车道的苜蓿叶型立体交叉。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的另一个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参照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包括相交的第一主要干道1和第二主要干道2,在第一主要干道1和第二主要干道2之间形成的四个象限内分别设有一条右转匝道3。本苜蓿叶型立体交叉结构还包括四条左转匝道,每条左转匝道横跨两个相邻的象限。左转匝道包括左转迂回段41和左转环形段42,左转迂回段41的入口与左转车辆驶离车道的右转匝道3相通,左转环形段42的出口与左转车辆的目标车道相通,左转迂回段41位于与其同在一个象限内的左转环形段42的外侧。
在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中,继续参看图1和图2所示,第一主要干道1上跨第二主要干道2,左转迂回段41下穿第一主要干道1或者上跨第二主要干道2。
进一步的,右转匝道3为一段圆弧或者多段圆弧相接而成,其区别由图1和图2中的结构差别中可以体会,其中,图1中右转匝道3为一段完整的圆弧,而在图2中右转匝道3由多段圆弧相接而成。
从上述实施例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的优势在于:
-不需设置集散车道;
-左转匝道出入口之间无交织段,提高了匝道及主线的通行能力;
-占地、建筑高度、工程造价略低于设置集散车道的苜蓿叶型立体交叉。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制于以上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只是作为范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任何等同修改和替代也都在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之中。因此,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下所作出的均等变换和修改,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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